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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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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精神,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实施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成立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民主;  (二)社会评议与机关评议相结合;  (三)日常评议与年终评议相结合;  (四)奖罚分明。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  (二)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三)法律文书制作情况;  (四)行政执法过程记录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满意度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   1、有明确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严格依据法定条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2、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受理、审查、公示、决定、送达等许可程序;   3、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力;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填写完整、准确,按要求及时归档。  (二)行政处罚   1、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执法情形;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4、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5、严格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的法定程序;   6、实行罚缴分离;   7、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8、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填写完整、准确,按要求及时归档。   第八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信访、投举报诉的情况,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复议和信访事项办理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办理程序;  (二)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力;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四)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复查复核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率在80%以上,案件较少时视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五)对行政诉讼的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举证、不答辩等情形;  (六)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   第九条  行政执法效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在市政府组织的考评考核或行风评议中反映良好;  (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满意度较高,无因执法不当引发群访、群体性事件。   第十条  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素质状况测试;  (二)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向群众了解情况;  (三)查看相关案卷资料;  (四)其他考核方式。    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评议考核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社会考评、自我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分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日常评议考核分季度进行,年度考评每年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采取设置意见箱、调查表、网络调查、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评议中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评议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10%以内;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责任造成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恶性事故的,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个人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的重要依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被确定为不及格等次的,对其实行待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考核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领导小组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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