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政策
发布部门: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规划事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分解执法职权为基础,以确定执法责任为落脚点,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制度框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为主题,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重点,规范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规划行政执法水平,形成优质、高效、廉洁、便民的规划管理机制,实现规划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 三、基本原则 (一)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原则。按规划工作性质、内容和要求划分执法责任,并将规划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二)整体的原则。使总体责任制、领导干部责任制、内部机构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四个方面互相衔接,形成有机整体,做到不漏岗、不漏责,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可操作原则。根据保定市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及规划实践中的情况,完善和规范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第二章执法主体责任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7、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8、依法审定批准的保定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二、适用范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规划监察大队 三、法定责任人 苑景华局长第三章行政权力及流程 一、行政权力 (一)行政许可(4项)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二)行政处罚(9项)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2、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3、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处罚。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处罚。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9、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四)行政监督(1项) 1、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批后监督。 (五)其他(1项) 1、对于规划许可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二、实施流程 行政权力实施流程按照《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行政权力清单规定的流程实施。第四章执法岗位责任第一节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 负责规划局执法全面工作。 二、副局长 根据局党组分工,分别负责总规处、详规处、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综合处(审批处)、法规处、高区分局、莲池区分局、竞秀区分局、市政分局、监察大队、城建档案馆相关执法工作。第二节处室执法责任 一、总体规划处 负责城乡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评估等工作;负责特定地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拟订城市总体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设计市场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二、详细规划处 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制定和修改,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五线图的实施评估、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局承担的各类专项规划(市政类除外)的编制工作;负责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层面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综合规划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主城区(城二区)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许可证发放工作;牵头组织制定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工作。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处 负责主城区(城二区)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负责本处承办的建设项目涉及控规动态维护的有关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主城区(城二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议、审定和公示、公布工作;负责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主城区及联系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城二区)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和方案审查;负责主城区(城二区)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配合主城区(城二区)道路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负责城市及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的前期选址(选线)、方案论证工作;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和五线图(紫线除外)涉及控规动态维护与更新的有关工作。 七、法规监察处(行政复议办公室) 组织起草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听证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市政规划管理分局 负责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放线定位的核验工作;负责受理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市政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 九、莲池区规划分局 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十、竞秀区规划分局 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十一、高新区规划分局 负责核发辖区内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核发辖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承担辖区内规划方案征集、评审论证、专家咨询,经市局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与备案;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十二、规划监察大队 按照管理权限,受主管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对建成区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三节执法人员岗位责任 一、总体规划处 (一)执法岗位:总体规划处处长 1、负责承办城乡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评估等工作; 2、负责承办特定地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3、负责组织拟订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4、负责规划设计市场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5、负责所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总体规划处科员 1、承办城乡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评估等工作; 2、承办特定地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3、组织拟订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4、做好规划设计市场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5、做好相关规划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详细规划处 (一)执法岗位:详细规划处处长 1、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制定和修改,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五线图的实施评估、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 2、负责组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3、负责组织局承担的各类专项规划(市政类除外)的编制工作; 4、负责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层面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5、负责所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详细规划处科员 1、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制定和修改,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五线图的实施评估、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 2、组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3、组织局承担的各类专项规划(市政类除外)的编制工作; 4、组织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层面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5、做好相关规划的主动公开公示具体工作。 三、综合规划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一)执法岗位:综合规划管理处处长 1、负责主城区(城二区)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许可证发放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制定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工作; 3、负责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综合规划管理处副处长 1、协助处长做好主城区(城二区)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许可证发放工作; 2、协助处长做好组织制定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工作; 3、协助处长做好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三)执法岗位:综合规划管理处科员 1、做好主城区(城二区)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许可证发放具体业务工作; 2、做好组织制定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具体工作 3、做好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具体工作。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处 (一)执法岗位: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处处长 1、负责局授权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业务; 2、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 3、负责本处承办的建设项目涉及控规动态维护的有关工作; 4、负责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处科员 1、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业务; 2、拟制规划设计条件; 3、做好本处承办的建设项目涉及控规动态维护的有关工作; 4、做好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具体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一)执法岗位: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处长 1、负责局授权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业务; 2、负责主城区(城二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议、审定和公示、公布工作; 3、负责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副处长 1、协助处长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业务; 2、协助处长做好主城区(城二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议、审定和公示、公布工作; 3、协助处长做好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三)执法岗位: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科员 1、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业务; 2、做好主城区(城二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议、审定和公示、公布工作; 3、做好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具体工作。 六、市政规划管理处 (一)执法岗位:市政规划管理处处长 1、负责主城区及联系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 2、负责主城区(城二区)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和方案审查; 3、负责局授权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业务; 4、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和五线图(紫线除外)涉及控规动态维护与更新的有关工作; 5、负责所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和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市政规划管理处科员 1、组织主城区及联系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 2、做好主城区(城二区)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和方案审查; 3、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业务; 4、组织市政建设项目和五线图(紫线除外)涉及控规动态维护与更新的有关工作; 5、做好相关规划和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主动公开公示具体工作。 七、法规监察处 (一)执法岗位:法规监察处处长 1、负责组织起草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听证的有关工作; 3、负责组织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执法岗位:法规监察处科员 1、组织草拟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2、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听证的有关工作; 3、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八、市政规划管理分局 (一)执法岗位:市政规划管理分局局长 1、负责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放线定位的核验工作; 2、负责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市政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 3、负责承办的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工作。 (二)执法岗位:市政规划管理分局科员 1、做好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放线定位的核验具体工作; 2、做好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市政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具体工作; 3、做好承办的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具体工作。 九、莲池区、竞秀区规划分局 (一)执法岗位:规划分局局长 1、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2、负责承办的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工作。 (二)执法岗位:规划分局副局长 1、协助分局局长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作; 2、协助分局局长做好承办的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工作。 (三)执法岗位:规划分局科员 1、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 2、做好承办的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具体工作。 十、高新区规划分局 (一)执法岗位:规划分局局长 1、负责高新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2、负责承担辖区内规划方案征集、评审论证、专家咨询,经市局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与备案; 3、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4、负责承办的行政许可和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规划分局副局长 1、协助分局局长做好高新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2、协助分局局长组织辖区内规划方案征集、评审论证、专家咨询,经市局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与备案; 3、协助分局局长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4、协助分局局长做好承办的行政许可和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公示工作。 (二)执法岗位:规划分局科员 1、做好高新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业务; 2、组织辖区内规划方案征集、评审论证、专家咨询,经市局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与备案; 3、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4、做好承办的行政许可和规划核实的主动公开公示具体工作。 十一、规划监察大队 (一)规划监察大队队长 1、负责组织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开展规划批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3、负责受理规划批后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进行查处。 (二)规划监察大队副队长 1、协助队长组织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2、协助队长开展规划批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3、协助队长受理规划批后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进行查处。 (三)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 1、负责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日常巡查; 2、负责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跟踪管理; 3、承办规划批后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 4、调查处理规划批后违法建设行为; 5、承办规划批后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第五章行为规范 一、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法定的义务;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执法人员职责要求: (一)各岗位职责是每个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责任过错追究的基本依据。 (二)各级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办事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执法人员在执法和规划审批项目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严格管理。 (四)实行一岗双责制,依据公务员行为准则,执法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各级领导对所分管人员负全责。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