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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2009〕179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保市政〔2009〕17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流程示意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对各个项目实行全程指导、全程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具体承办联合审批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联合审批工作,落实联合审批各项工作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各阶段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工作。二、基本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坚持“依法实施、快速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建立和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网上审批等新型高效的审批制度。(一)统一受理,封闭运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收费项目等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做到“一口”对外,在中心内部“封闭”进行,实行网上并联审批,保证高效运转。(二)并联办理,一章审批。在项目条件联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中,实行并联审批。由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启用“保定市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在联合审批中统一使用,一章审批,各单位不再单独盖章。(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个项目的实施,均由联合审批办公室统筹安排。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项目涉及的行业、部门等情况,研究确定协办单位和联办单位。各协办、联办单位要全力配合,按要求和职责分工依法办理,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办结后,要及时向联合审批办公室备案。联合审批办公室要全程监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四)落实制度,不断创新。各相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领办代办”、“一章制”、“全程信息公开”、“全程行政监察”等各项制度,同时,要结合实际创新举措,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全程跟踪服务。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20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审批事项8项。四、审批流程和时限按“路径最短、环节最少”原则,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分为项目立项阶段、项目规划许可阶段、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和项目联合验收阶段,总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需要公告公示、踏勘、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及市规委会审批的时间)。 (一)项目立项阶段(2个工作日)1、政府投资类审批项目(1)项目单位持有关资料到联合审批办公室登记。联合审批办公室确定协办、联办部门。(2)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等资料到发改委窗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同时向联合审批办公室出具《办结通知书》。(3)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联合审查,规划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国土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签定出让合同、环保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其他相关单位出具建设条件审查意见书,联合审批办公室对各单位意见进行汇总后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4)项目单位持《联合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发改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的审批。2、核准类项目(1)项目单位持有关资料到联合审批办公室登记,确定协办、联办部门。(2)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联合审查,规划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国土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签定出让合同、环保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其他相关单位出具建设条件审查意见书,联合审批办公室对各单位意见进行汇总后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3)项目单位持《联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项目申请报告》到发改委办理核准证。3、备案类项目(1)项目单位持有关资料到联合审批办公室登记,联合审批办公室确定协办、联办单位。(2)项目单位到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3)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联合审查,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国土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签定出让合同、环保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其他相关单位同时出具审查意见书,联合审批办公室对各单位意见进行汇总后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二)项目规划许可阶段(3个工作日)1、项目单位持相关资料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项目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政府投资类项目在此阶段到发改委办理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3、项目单位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等资料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目施工许可阶段(3个工作日)1、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书》。2、项目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到三区市容环卫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到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3、项目单位持《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项目验收阶段(2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持相关资料向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备案,并对各部门验收意见进行汇总,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五、其他(一)本意见由保定市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二)各县(市、区)参照省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和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意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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