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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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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教育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市人大《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学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权力、义务的,对全市教育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意见、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行政性文件。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作出影响学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拟订文件草案的处室(简称“主管处室”)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起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文件草案及说明。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牵头起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业务处室(含局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学校,下同)起草。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做到体例规范、条理清楚、文字精练、用语准确。必要时,应当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二)会签。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分管业务的,由主管处室送有关处室会签。有关处室应当自接到会签之日起三日内签署会签意见,并送还主管处室或转送其他处室。必要时,主管处室可提请局领导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三)核稿。主管处室根据会签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主要负责人签字。(四)审查。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及适用法律依据、条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于接到文件草案之日起5日内签署审查意见。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建议局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听取局法律顾问或法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五)审核。局机关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文字、内容进行审核,并于接到文件草案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经主管局长签字由局长签发。(七)编号。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保教规[200x]x号。(八)印发。主管处室负责印发。(九)公示。对非涉密性规范性文件,主管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到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3日内将文件信息在网上发布。局办公室通过《保定教育信息》将规范性文件进行刊发。(十)备案。主管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将底稿和正式印发文本一式3份送局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自接到规范性文件的印发文本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教育厅备案。(十一)存档。局办公室负责于次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度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存档和保管。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统一使用《保定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发文卡》。第七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二)是否超越市教育局的法定权限;(三)是否违反规定的制定程序;(四)是否与本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交叉或者矛盾;(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八条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查签字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签发。第九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处室按照省、市政府法制办和教育厅的要求处理,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十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修改、和废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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