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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科技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范实施,根据《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三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保定市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指在保定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保定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保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五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通常安排在每年上半年,具体起止时间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一节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保定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整体学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地位,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我市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第十一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保市政[2014]1号)颁布前获得的“保定市市长特别奖”和“保定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第一完成人,视同本办法规定的“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不再受理申报。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或者主要完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整体技术经过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第十三条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其创新性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第十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其应用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在自然科学领域产生的非应用性科研成果不受此条限制。第十五条软科学研究成果一般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通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八条在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的确定及排序,应与其成果完成时所认定的主要完成人和排序为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果组成的复合申报项目,经由所涉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致同意后,可根据各自对项目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候选人、候选单位及排序。未经全部完成人、完成单位同意而导致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的,经查实后按照侵夺他人科技成果作出处理。在科技成果完成后有再创新的单一项目,其再创新的主要贡献者可以申请以候选人的身份参与该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证据充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创新点且与该项目高度相关;二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同意。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新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排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1、听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情况汇报;2、负责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审;3、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评审结果。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1、听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2、对科学技术奖励计算机评审情况进行审核;3、提出拟授奖方案;4、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评审结果;5、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6、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家属、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市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则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实行回避)。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的专家,不得做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应按照市科学技术局有关通知承办具体的推荐工作。驻保单位需要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应主动与市科学技术局联系,提出推荐申请,获同意后方可推荐本单位的请奖项目。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方式;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协商推荐方式。推荐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进行推荐。第二十七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参评项目实行申报单位内部公示制度。申报单位应通过内部公示,发现申报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最终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异议等风险性问题。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推荐单位提交有关公示文件并对公示情况负责。项目推荐单位接受项目申报材料时应注意审核公示文件。各申报单位的公示文件作为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由推荐单位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备案。未进行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市科学技术奖励网络系统,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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