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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3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2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积极与省对口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到位。对于取消及下放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国务院部门下放到县级事项是否由行政审批局承接,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衔接落实工作要按省要求时限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下放项目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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