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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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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保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保部队、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采取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环境治理与药物或物理灭杀相结合、行政干预与法制管理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队伍预防控制相结合的综合措施。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指导;(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三)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源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七)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县城区垃圾处理场、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市政道路、桥梁、公园、集中式供水单位、污水处理单位等所属管理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商场、超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十)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单位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单位负责;(二)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三)建筑工地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的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由拆迁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的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四)各类农副产品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农副产品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五)城镇公共区域、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六)居(村)民房屋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七)居民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八)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该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九)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同级财政保障本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药械专项费用,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本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培训、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病媒生物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爱卫办。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每年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春、秋两季大规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统一行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繁衍和扩散:(一)开展环境治理,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二)实行垃圾分类和垃圾存放、运输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三)粪池、粪缸加盖密封;(四)完善病媒生物防护设施;(五)及时妥善处理病媒生物尸体。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机构、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宾馆(酒店)、学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粮库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三)设置病媒生物消杀设施。第十三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第十四条 对全部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向省爱卫办推荐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一)有合法资质;(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四)有符合要求且方便在保定市辖区内开展防制业务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第十五条 城镇和单位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鼠类、蚊虫、蝇类、蟑螂密度达到国家C级以上控制标准。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常年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专业队伍,常年做好城镇下水道系统、市政管井、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体等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拒不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拒绝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个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病媒生物防护设施设置不规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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