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4月11日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保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6〕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警务辅助人员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监督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六条 文职辅警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助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九条 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第三章 权力义务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力:(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力。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执法、值班和接处警;(二)着警服或佩戴警用标志;(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四)违抗上级命令;(五)弄虚作假,知情不报;(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七)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八)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九)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十一)在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十二)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十三)违反着装规定,仪容不整洁,举止不端庄,礼节不规范;(十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第四章 人员招聘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第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第十六条 各地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总体用人额度范围内,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类提出用人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同级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县级公安机关应侧重勤务辅警的招聘使用。第十七条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核定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五)身心健康;(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五)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纪律或规定被开除、辞退的;(六)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它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年满14周岁的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七)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八)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二十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其中,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变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五章 管理培训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或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严格倒查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和工作信息档案,基本信息和情况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考勤、学习培训、保密管理、岗位交流、表扬奖励、惩戒问责等工作制度,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对新聘用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安排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第二十九条 新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20、21条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第六章 层级晋升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由高到低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员、二级辅警员、三级辅警员、四级辅警员。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符合下列年限条件,并在该任职年限内的定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可自然晋升层级。(一)晋升一级辅警长,应当任二级辅警长7年以上;(二)晋升二级辅警长,应当任三级辅警长6年以上;(三)晋升三级辅警长,应当任一级辅警员5年以上;(四)晋升一级辅警员,应当任二级辅警员4年以上;(五)晋升二级辅警员,应当任三级辅警员3年以上;(六)晋升三级辅警员,应当任四级辅警员2年以上;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晋升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1年晋升层级。(一)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二)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三)有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认可的;(四)有其他符合提前晋升层级情形的。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晋升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1年晋升层级。(一)定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二)未参加定期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三)因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期除外)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工作连续超过6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90天的;(四)有其他符合延迟晋升层级情形的。第三十七条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确定层级。(一)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按四级辅警员确定层级;(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三级辅警员确定层级;(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按二级辅警员确定层级。(四)退役士官士兵按三级辅警员确定层级。具有国家承认专业资质的技术岗位文职辅警初次评定可高于最低层级一至二个等次。第七章 考核、监督和奖惩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全市公安绩效考评系统。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用人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量的15%。对定期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警务辅助人员,要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由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超出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表扬奖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提出表扬奖励意见。对符合表扬奖励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的原则,根据其具体的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表扬奖励方式及奖金数额,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第四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开展督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处分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八章 待遇和保障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薪酬、装备、服装、体检、办公、培训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项目。(一)警务辅助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二)警务辅助人员月绩效工资为1000元,根据个人工作考勤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实际发放数额。(三)警务辅助人员月加班工资基数为600元,作为辅警日常执勤及加班补助。(四)警务辅助人员月层级工资根据辅警层级档次确定:四级辅警员200元;三级辅警员300元;二级辅警员400元;一级辅警员500元;三级辅警长700元;二级辅警长800元,一级辅警长900元。达到一级辅警长层级后,月层级工资在当前数额基础上,每三年增加100元。试用期辅警无层级工资。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分配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第四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各级公安机关可为在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和特殊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