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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保政办函〔2021〕7号曲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3月31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保定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石窟寺是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事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我市区域内石窟寺大多位于荒郊山野,技术保护力量薄弱,保护管理难度大,受自然损坏、人为破坏威胁大,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保护第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提升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品质生活之城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到“十四五”末,属地主体责任落实、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成效明显,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石窟寺保护管理力度。2021年上半年,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完成我市石窟寺保护情况调查摸底。根据国家、省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要求,推动有关内容纳入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根据我市石窟寺调查摸底情况,加强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文物健康评估,结合实际开展石窟寺的保护抢救、安全防范工程,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在石窟寺病害检测、无人智能监控、保护修复新材料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鼓励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积极申报国家预算内资金补助。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力量,推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并纳入地方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将石窟寺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推进落实,坚持群防群治,加强巡逻防控,落实执法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石窟寺文物及历史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打击文物犯罪联合长效机制,扎实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涉石窟寺文物犯罪,追缴相关文物。开展石窟寺违规妆彩、涂画、燃香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机制。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重点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开展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加强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依据国家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管理等标准规范,持续推进提升我市重要石窟寺、摩崖造像等数字化工作,做好图片、影像资料采集整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石窟寺遗址博物馆,推出石窟寺主题陈列展览,提升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加强保护技术研究协作,联合开展保护项目,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交流,提升我市石窟寺文化影响力。   (四)加强石窟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依托各专业机构、有关院校探索石窟寺保护研究,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和数字化技术人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博队伍,加强重点石窟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文物管理人员专业力量配备。建立志愿者队伍。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在岗培训、线上培训等措施提高石窟寺管理人员能力。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切实调动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创新、优化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提升管理和专业水平。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落实文物保护原则,优化工程管理,推动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石窟寺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统筹石窟寺保护管理、监管等责任落实。石窟寺所在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落实石窟寺保护的具体管理责任。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投入保障。认真落实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石窟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石窟寺保护利用调研、文化交流、内涵挖掘、资料整理、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属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专项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不足两年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加强预算及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绩效预算管理与考核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落实。强化石窟寺保护责任落实督导,对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评估,做好事中检查、事后验收工作。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县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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