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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易线等四段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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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函〔2019〕56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道S606雄安新区至易县公路与省道S605雄安新区至满城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保定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4日    省道S606雄安新区至易县公路与省道S605雄安新区至满城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材通道雄安新区至易县公路(简称容易线)、雄安新区至满城公路(简称安大线)征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地补偿标准(集体土地)   1.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   2.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所需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林地砍伐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征用耕地的粮食作物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通过评估确定。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给子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按2000元/亩·年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有树木等附着物的,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临时占用土地有青苗的,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四)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在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协议的同时,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用地完成后,由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按《土地复垦协议》要求进行复垦,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垦协议》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达到复垦验收标准。未经当地政府或指挥部同意,任何施工单位不能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占地取土协议。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容易线、安大线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应按《省道S606雄安新区至易县公路(容易线)与省道S605雄安新区至满城公路(安大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采用评估方式补偿的,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二)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设施拆迁改造由产权单位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按有关规定评审后与产权单位签订迁改协议予以实施。   四、厂矿等经营性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参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执行。   五、本标准未包括的或有异议的补偿项目,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六、在施工期间,经核查确需行驶省道以下公路的,当地政府、交管及路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超限、超载行为。   七、对“三抢”(抢裁、抢建、抢种)行为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公路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拆补偿,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沿线地上附着物予以甄别。征拆放线登统之后新增加的,或虽在征拆放线登统之前增加但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经确认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子补偿,并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迁移);逾期未拆除(迁移)的,由当地县(区)组织拆除(迁移)。   八、其它事项   (一)各有关县(区)政府在执行容易线、安大线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细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执行,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徐水区近年采用地面附着物综合单价补偿,补偿标准可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徐政办〔2017〕42号文件规定的额度执行,其他县(区)也可参照执行。   (二)遇有国家、省出台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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