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企业优惠政策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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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 政策文号:保政办函〔2019〕50号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函〔201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活动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和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展,支持鼓励安国中药都建设,有效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落地,全力打造国家级现代中医药产业创新聚集之都,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宽松便捷、规范统一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放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限制。药品零售企业只要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申请,不受经营面积的限制。  (二)放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限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只要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满足经营要求等条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申请,不受经营面积的限制。  (三)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简化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环节,合并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与新设立审批程序,将筹建环节的受理审核审批实行一人通办。企业筹建决定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内改为当场即办。精简审批材料,将一事一提交一审批一公示改为合并提交材料,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公示。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四)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容缺受理”工作模式。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审要件齐全且已做出在一定时间内补齐所缺材料书面承诺情况下,先予收件受理,当场启动审批程序,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情况下,当场发证。主审要件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房屋使用证明等,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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