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政策文号:〔2013〕保市府办240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及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质量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名单如下:主 任:杨 猛 副市长副主任:周林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顾锁群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委 员:马福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苏利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曙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刘 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宗社 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文彦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范 玮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袁建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鞠景黔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赵 彤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二强 市商务局副局长史 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赵世忠 市旅游局副调研员翁树文 市农业局副调研员霍东升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副行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袁建国同志担任。2013年11月3日tex]?in?_x000f_?8??">(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七条 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四)冷烟花;(五)电子礼炮。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具体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o????_x000f_?8????采集工作。凡是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紧密跟踪信息化发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明确推广应用的目标和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提高信息化应用层次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信息建设,在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村信息技术应用推广项目。要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为农民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逐步在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低价或免费接入互联网的公共服务场所。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推行企业信息主管制度,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发展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试验区和示范企业,指导建设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留取一定比例的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作为两化融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奖励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重点)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两化融合生产服务性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两化融合项目方面的资金应不少于专项资金的15%。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运行的督导管理,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在内部办公、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应用,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利用信息化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积极推进社保、卫生、住房、教育、水、电、煤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领域公共事业服务“一卡通”应用,推进居民自助、互助、无线、远程等信息便民服务设施建设,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发展先进网络文化。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职能。在研究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和防范措施、督导检查网络与信息建设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普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知识、组织培训网络与信息安全专用人才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两个方面,制定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支撑、后期处置等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要切实可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接受实战检验,不断进行充实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辖区内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安全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信息安全经费保障情况、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等,对发现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确定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凡是由财政出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均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考查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通过招标确定网络和信息系统设备供应商。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要设立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系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拟定本单位系统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避免危害扩大。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三)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 (五)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督导检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信息化建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依据《条例》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关指标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严格奖惩。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条例》内容落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增强信息化工作力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