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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运营的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保政办发〔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停车难的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科学合理用地  (一)单独新建停车场用地。  1.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需要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地区,应在城市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并在近期建设计划中落实具体项目,明确分期建设时序和措施。  2.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专项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3.符合用地划拨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用地划拨目录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  4.新建停车场配建的商服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20%。以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时配建商服设施的,配建的商服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时配建商服设施的,配建的商服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改变用途手续,补缴土地价款。  5.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停车场用地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停车场用地的转让、出租、抵押,按划拨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用地。  1.在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时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停车场用地同上述几类用地一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得单独为停车场用地办理协议出让。  2.在供应符合协议出让的非经营性用地时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停车场用地可以协议方式进行出让。  (三)已建项目需扩建的停车场用地。  1.在自有土地上扩建停车场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力类型使用土地。  2.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停车场(位),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应符合地下空间利用要求,其附属建筑地上部分(车库出入口、疏散口)可不计入容积率,申请办理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四)停车场用地地价确定。    新建地上停车场用地,出让价格参照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价格。出让地下空间的停车场用地,按地上土地用途价格的10%计算。  二、做好资金筹措工作  (一)特许经营。  1.可将某一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资源(包括路内停车设施)进行打包,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停车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2.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数量、分布、收费要求等进行公示,并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管理主体。  3.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应同时考虑特许经营权报价和服务措施两方面因素,特许经营权报价因素不应低于50%。  4.停车服务企业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管理范围内停车设施进行挖潜改造,增加的停车泊位可对外经营收费。  5.实行特许经营后,停车设施经营、收费、维护等工作由停车服务企业负责,执法部门仅负责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经营权抵押。  1.凡按照各项规定新建、改扩建的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均可以按规定办理产权、经营权登记。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可进行抵押或有偿转让。  2.鼓励金融机构对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提供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3.研究制定停车泊位产权关系和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为停车产业融资、停车泊位进入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4.鼓励对单个停车泊位办理分割的独立产权、经营权,便于开展融资活动和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三)财政补贴。  1.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等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2.财政出资建设停车场的,优先满足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的停车需求。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公共停车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停车设施分类、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确定。  4.对于列入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和紧迫性,可以通过财政贴息的形式提供融资支持。  (四)其他融资支持。  1.鼓励设立停车产业发展基金,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2.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  3.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取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  三、简化审批  (一)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理顺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能,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并联审批、联审联办等形式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优化投资环境。  (二)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实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施工图由住建部门牵头实行集中联审。  (三)在满足停车设施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既有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的,简化或免除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位)的,免除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四)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五)建立停车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平台,理顺各类停车场基本建设程序,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在前期审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六)建立停车设施项目对接服务平台,在停车产业投资者、停车需求者和停车设施生产者之间搭建长期互助平台,满足三者的相关需求。  四、规范商业配套建设  (一)公共停车设施在确保原有功能,不占车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开发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配套面积。  (二)城市外围地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的换乘停车设施,附属商业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  (三)在不影响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停车场提供洗车、保养、汽配销售等增值服务。  (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立体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外的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五、强化路内停车治理  (一)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要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和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因素,适当设置。  (二)路内停车泊位总量要控制在合理规模,城市中心区路内停车泊位数量应严格控制。  (三)路内停车设施的布局应尽量小而分散,单个路内停车管理单元的规模应视道路条件、路网条件而定。  (四)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施划停车泊位应满足《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的相关要求。  (五)鼓励路内停车设施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六)对随意占用城市道路、街道设置停车泊位,擅自经营的,对相关停车经营企业实行行业禁入。  (七)将违法突出的车辆、区域、路段列为整治重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  (八)以停车入位为目标,加强对违法停车的严格执法,对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道路交通严重拥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  (九)研究实施违法停车取证权外判制度,赋予特许经营者等取证权力,利用多方力量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十)已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泊位的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已经设置的要逐步予以取消。  六、抓好居住区停车治理  (一)对老旧居住区进行合理定位,加快完善老旧居住区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等基础设施,满足居民多样化出行需要。  (二)充分依靠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等基层组织,加强对居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  (三)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五)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加大居民在居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参与程度。  (六)鼓励将居住区停车设施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七)加快完善居住区停车泊位的标线施划,设置停车指引标志,配备收费、计时、监控、诱导装置等管理设施。  (八)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居住区停车标志标线和相关管理设施进行维护。  (九)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秩序管理,清理私设地桩地锁、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  (十)禁止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七、鼓励内部设施开放  (一)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  (二)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  (三)实行错时停车的,双方应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共享协议,公示泊位数量、停放区域、管理措施等信息。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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