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 〔2009〕保市府办7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实 施 意 见各县(市)政府,高新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通知》(办字〔2009〕25号)文件精神,结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保市府办〔2008〕4号)文件的要求,以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规划名家大师、完善规划决策机制为抓手,以统筹城乡规划、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持自身特色、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机构,积极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一)开放城市规划市场。除国家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涉密规划以外,各类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均可委托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承担。市、县(市)政府组织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应当委托多家一流的规划编制机构进行方案咨询,拓展思路,进行多方案整合。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邀请3家以上一流的规划编制机构进行方案比选,优中选优。(二)开放建筑设计市场。市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群)、成规模的居住小区,重要地段成片开发地段建筑(群),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重要的城市广场、公园、立交桥,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需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投标设计机构必须具有甲级资质。各城市的超高层建筑和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综合交通枢纽等标志性建筑,必须邀请国外和国内一流设计机构参加建筑设计招标,其比例不低于1/3。对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师,要邀请其个人名义领衔参加建筑方案设计投标。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招投标。(三)破除开放市场的障碍。市、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当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机构设置保护性措施,不得歧视外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机构。要加大投入,切实引进一批高水平的规划队伍,对参与公开招标和应邀参加投标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机构,凡设计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给予不低于设计成本的保底费,对中标方案保证足额的设计费,对设计专有技术和专利适当提高付费标准。不准以规划设计收费低、规划设计周期短作为中选或中标条件。二、提高对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的控制力积极邀请国内外一流规划设计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不断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建立精品工程培育制度,保证城乡规划和建筑水平,提高对城乡景观风貌的控制力。(一)积极邀请一流设计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建立并不断完善一流设计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信息库,全面掌握和动态跟踪资质等级、业绩、信用和人员专长等信息。规划方案咨询、比选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要请相关专业背景的一流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亲力亲为,切实体现规划设计机构的真实水平,避免出现一流单位、二流人员、三流成果的现象。积极邀请国内外知名规划设计大师组成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市城乡规划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二)健全和完善规划体系。在全面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各类专项规划。重点抓好与提升城市建设品味密切相关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实现近期建设地段控详规全覆盖,确保依据控详规批准开发建设。改进控详规编制方法,制定《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把规划制定和规划许可密切结合起来,提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性质、开发强度、配建设施等规定性指标,明确标志性地段的建设标准,增强控详规的可操作性和预控能力。积极开展详细城市设计,重点抓好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滨水地区、高层建筑集中区、主要景观轴线和出入口等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对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空间布局以及绿化、环境小品等提出引导性要求,发挥城市设计对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的引导作用。(三)建立精品工程培育制度。各县(市)和高新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要结合近期建设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制订精品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从立项阶段开始,选择一批公共建筑、公园、广场等项目上报市政府,列入精品工程项目培育库。全市每年从培育精品工程项目库中向省政府上报不少于3项精品工程。相关部门要组织高水平的专家,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指导精品工程建设。特别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处理好建筑群体关系,确保建设工程良好的空间环境;做好深化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确保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能充分体现中标设计方案的艺术特色和水平;精心施工和搞好建设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三、完善规划设计决策机制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一)严格执行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县(市)规划委员会、市、县(市)政府、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二)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三)完善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比选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比选,必须邀请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历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和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一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将比选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社会公众意见提交规划委员会,由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中选方案。(四)健全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制度。加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招标机构代理招标。针对建筑方案设计特点,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并以选择中标候选方案方式确定中标结果。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根据建筑设计类别,邀请具有相应设计经验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重要公共建筑和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工程设计方案,要邀请相应领域的具有相应设计经验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评标结果和专家意见,一律在规划、建设部门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评标委员会应确定3个以上(含3个)中标候选方案,经评标没有产生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组织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中标候选设计方案,一律报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标候选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将中标候选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社会各界意见提交市、县(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县(市)政府审定。(五)完善规划许可制度。在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前,规划部门应提出刚性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所在地块控详规和城市设计提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控详规,并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对按评标委员会意见修改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设计师创意和评标委员会意见,不得对设计方案提出规划条件以外的要求。应当实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而未实行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四、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要确保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严格落实。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一)已经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和已经规划许可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落实,设计单位在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需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定。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设计单位和设计人的责任。(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各建设单位要树立服从全市一盘棋的大局意识,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密切配合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的相关工作,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各个环节中要严格按审定方案和规划许可要求及内容落实。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建筑外装修和室外环境建设的标准,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更改设计、降低建筑外装修和室外环境建设的标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并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对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五、营造有利于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环境健全市级规划法规体系,促进市内规划设计单位提高水平,提高规划设计行政审批效能,加强对规划设计工作的领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环境。(一)健全市级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对控详规的编制、审批、备案和修改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市、县(市)规划、建设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的职责,规范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程序。各县(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关于开放规划设计市场、规划方案比选、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等文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二)提高市内规划设计单位水平。继续推进市内建筑设计单位企业化改制步伐,将原有各类事业型建筑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推进中小型设计企业、规划编制单位重组合并。鼓励市内建筑设计企业强强联合,组成大型设计集团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事业单位性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内部管理和激励制度,把规划成果质量作为考核规划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下大力培养本土的规划大师、设计大师,鼓励市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国内外知名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聘请国内外规划和建筑大师指导方案设计。(三)提高规划设计行政审批效能。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建立运转高效、行为规范、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切实转变行政审批方式,把审查工作环节前置,变“审批把关”为“主动超前服务”。积极推行规划审批无偿代理服务制度,落实限时办结制度,严格限定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办理时限。完善并联审批制度,整合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技术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实现规划设计审批全过程公开。(四)加强对规划工作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各种形式的城市规划展示馆(场),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推进规划设计公示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向公众开放的规划设计和建筑文化论坛,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论,引导公众审美取向,提高全民建筑文化素质;建立重要规划设计项目评估制度,完善标准体系,引导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建设。利用新闻媒体开辟规划设计评论专题论坛。适时组织参加省内优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精品工程评奖,促进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