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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办〔2014〕33号 有效性:有效
保市政办〔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精神,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监管,努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底前,市、县两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编制和人员。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要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特别是高剧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2015年底前,要在农产品集中产区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2015年底前,督促鲜活农产品集中产区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投入品禁(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全面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提高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力争用3年时间,率先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主体信用档案,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监察部门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加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将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对获得“三品一标”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四、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屠宰监管职能划转,确保职责、机构、队伍等尽快划转到位。建立规范化的屠宰管理队伍,保证屠宰管理工作不间断。继续完善已建成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技术系统。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增加肉品品质和注水肉检测职能,增加人员力量、设备和检测经费。要坚决关停已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协调有关发证部门收回相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要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落实待宰静养、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给畜禽注水等不法行为。五、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政策。探索建立符合市情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政策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长效机制。县级通过统筹生猪大县奖励奖金、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等补助资金,支持生猪调出大县购置病死猪焚烧炉或化制设备,2015年底前,建立中小规模和散养病死猪收集及集中处理系统。严厉打击经营、加工病死猪的行为,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以蔬菜、食用菌、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农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违法添加、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七、全面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标准化生产、定点屠宰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乡)创建活动,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保市政〔2012〕20号)中“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行政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设内容,保证市、县两级财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全市26个县(市、区)、开发区县级检测机构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技术推广机构要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按照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保障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2014年11月2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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