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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2009〕保市府办10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办字〔2009〕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保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二)除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辐射类或伴有辐射的项目;(三)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四)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二、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保定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保定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和保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制革、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三)在保定市区规划范围内,三环路以外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需要建设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四)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三、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县(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县(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本县(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四、保定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参照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权限执行。五、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环保局委托,审批本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六、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制革、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需进入县级以上工业集中区,而且工业集中区必须进行规划环评。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同时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定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2001〕保市府办4号)同时废止。二ОО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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