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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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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2010〕保市府办3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推动我市各类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0〕72号),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增长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二)主要目标。自2010年至2012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0年,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60%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全部建立,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80%以上;2011年,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85%,其中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普遍建立。二、具体工作(一)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培训和建设。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组织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系统相关人员、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劳资负责人进行培训,以保障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为企业开展工资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受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二)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每年3月份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在全市各类企业建立起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要注意听取职工对收入分配的意见;企业经营方和职工代表方都要主动要约,积极应约;要按民主程序开展平等协商,工资集体合同要经过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于拒绝对方协商要求,违反民主协商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介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进行。(三)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标准、分配制度、奖励津贴等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等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重点就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进行协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推动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对应的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产业特色明显、集聚度较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引导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对区域内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中小企业,要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区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把加强宣传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强化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劳资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市劳动协调关系三方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下达考核目标并实施考核,确保广大职工特别是普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工作措施。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其经营者和工会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措施,培育具有充分代表性的企业代表组织,为推进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二)密切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加快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执法监察,认真做好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积极协商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落实。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管理机构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落实,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等部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督导和查处力度。(三)加强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与服务,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支持与协商依据。完善工资总额调控参考线制度,引导督促企业根据效益增长情况,经过集体协商为职工相应增加工资,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强化工资总额调控参考线的刚性和约束作用,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加强监察,依法严厉查处违反最低规定的行为。加强劳动定额管理,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序,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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