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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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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函〔2015〕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有效解决“奇葩证明”的问题,进一步优化为民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取消29项、调整15项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取消和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前置证明材料,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调整的前置证明材料,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具体工作流程,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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