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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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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函〔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并联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4〕68号)要求,全市在实行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拓展并联审批范围,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现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通过并联审批,将涉及两个以上同级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项目或服务事项进行同步审批办理,从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推进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保定市房地产开发联合审批实施方案(试行)》(〔2009〕保市府办45号)及《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保市政〔2009〕179号)两个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全面深入推进联合审批。(二)拓展并联审批范围,实行企业注册和民办非企业注册并联审批。一是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保定市为企业“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2014〕保市府办134号)的规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企业设立登记一条龙服务;二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满城、徐水、安新四个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试点工作,对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各项准备工作务于3月31日前完成,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运行。三、工作程序(一)责任分工。企业注册登记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公安部门(治安)、质监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为协办单位;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公安部门(治安)、质监部门为协办单位。(二)职责任务。牵头部门:一是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清单;二是接受和转送申请材料;三是组织联合审查、联合会审;四是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五是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六是定期向审批制度改革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协办单位:一是参与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等工作;二是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三)审批流程。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协办单位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四、工作制度(一)主办单位“一口清”。实行牵头单位一口对外、一次性告知,明确专门窗口和人员全权负责解答申请人的咨询、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供《办事指南》等文本资料。(二)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涉及的单位和事项全部进驻中心,各窗口的位置相对集中,除特殊环节外,一律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得厅外审批。(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承办审批单位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时。五、有关要求(一)强化工作领导。市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由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推进,确定并联审批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并联审批顺利实施。(二)积极开拓创新。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完善并联审批的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各级实际情况,视情逐步扩大并联审批的范围。(三)加强监督指导。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导各单位开展好并联审批工作,并适时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确保并联审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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