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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地下综合管沟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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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2013〕保市府办26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避免和减少城市地面、路面反复施工建设,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效率,逐步实现地下管线的综合利用和有序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的重要意义城市地下综合管沟是指将多种市政管线集中设置于一条地下沟道,沟道内配备专用检修口、吊装口、排水设施、消防设施、通风设施和检测监控系统,是一种集约化、集成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沟是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市政公用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市政管线单埋单建方式比较,城市地下综合管沟有利于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城市地面、路面的重复开挖,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城市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二、建设和管理模式(一)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建设。一是政府主导并投资建设,投入使用后由管线单位采取一次性买断、分期付款或租用等形式,利用综合管沟资源。二是市场主导,由具有相应资质及经济实力的社会机构采取BT或BOT形式投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二)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管理。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由政府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综合管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管沟内管线的维护管理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市场主导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由投资方成立管沟管理公司,具体负责运营收费和维护管理等工作。三、组织和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地下综合管沟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用事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供电公司、供热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四、规划和设计(一)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在充分考虑各管线使用单位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供水、通讯、供电、燃气、供暖等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由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二)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调查和掌握城市管线现状,合理确定技术指标,科学预测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使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地下综合管沟优先考虑在城市新区建设,选择中央商务区、行政办公区等配套设施集中、人车流量大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优先选择建筑密度高、对市政管线需求大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四)地下综合管沟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原则,统筹协调综合管沟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合理安排工程管线在综合管沟内部的空间位置。(五)地下综合管沟线路规划、平面和竖向布置、容纳的管线、断面形式、土建工程设计、附属设施工程设计等应满足《河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建设技术导则》等规范要求。五、建设要求(一)道路管理单位于每年年初向各管线单位公布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在规划修建地下综合管沟的道路上,各类管线必须以综合管沟的形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二)地下综合管沟建设应依据综合管沟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逐步进行改造。已建设地下综合管沟的道路,各管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未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实施管线工程建设时,道路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后,需考虑其他单位地下管线扩容需求及建设计划,按照建设地下综合管沟的原则通知其他管线单位一并申请、一并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道路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三)在未实施综合管沟的道路上,性质相近的各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综合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由市规划、公用事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出租和产权交易,逐步实现市区综合管线的互联互通。六、运营维护(一)地下综合管沟投入使用后,相应管理机构或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管线单位提供出售、出租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收费价格由相应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为保障公益事业发展,租用或购买政府公益性管线设施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二)地下综合管沟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管沟设施(含井具等),日常维护由相应管理机构或公司负责,已出售、出租的管沟设施(含井具等),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三)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地下综合管沟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将设计图纸报送市规划局和相应管理机构备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综合管沟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在施工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监督。七、安全监管地下综合管沟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四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综合管沟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综合管沟工程施工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相应管理机构或公司和各管线单位要按照协议落实安全责任。八、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在地下综合管沟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沟安全活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制止,并予以处罚;给管沟造成损害和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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