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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2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办〔2006〕31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06〕3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0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省审计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参照《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冀财〔2006〕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范围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预算中,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中国电谷”、汽车、纺织等支撑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改革与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文化大市建设、教育、体育、卫生等专项资金,精神文明专款、教育费附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环境保护资金、文物旅游发展资金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项奖励资金等。第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原则(一)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预算;(二)调整支出结构,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三)量力而行、合理安排;(四)集中财力办大事;(五)严格管理、跟踪问效;(六)分级财政分级负担。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一)财政一般预算拨款;(二)基金预算拨款;(三)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四)部门和单位其他收入。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一)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收支政策和财力状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总规模和各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的专项资金控制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控制数,提出本年度的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并按项目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后,报市财政部门。(三)市财政部门在广泛征求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商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共同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备选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核定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编入项目预算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建立滚动的部门和财政项目库。(四)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最终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所选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文本,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考虑的主要因素(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及各专项支出项目的具体需求。(三)代表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社会所必需的、非盈利性的,不宜由企业、私人举办或者不能由市场机制调节,只能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事务。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顺序(一)偿还政府债务支出;(二)需要与上级项目配套的资金;(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需要财政扶持的重点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一)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二)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按规定程序审批。(三)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纳入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年初预算已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填报分月用款计划、直接支付申请书或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市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年初预算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款。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市级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每年要安排对部分重点项目的收支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效绩评价(一)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完成后,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预算执行情况报部门,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二)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效绩评价制度。(三)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运用好、效益高的单位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未达到资金使用要求,造成资金浪费的单位及负责人,建议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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