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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等7项工作制度和2017年保定市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函〔2017〕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保定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试行)》《保定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保定市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试行)》《保定市河湖管理奖惩制度(试行)》《保定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保定市河长巡查制度(试行)》和《2017年保定市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已经201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 保定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和国家、省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保定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    第一条 公告原则    (一)全面覆盖。全市范围内所有河湖设立的各级河长,河长名单要全部向社会公告。(二)及时有效。河长名单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同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竖立或更新公示牌。(三)分级负责。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县、乡级河长名单,村级设立的河长或协管员、保洁员也要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公告方式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开辟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一)在河流湖泊醒目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向社会公告。(二)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三)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微博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公告时限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及相关信息。(一)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7日内通过同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二)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河长信息公示牌公告。(三)当河长有调整变化时,7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15日内更新河长公示牌信息。    第四条 责任主体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名单公告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筹措本级河长信息公示牌制作安装费用,市或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安装,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及时更新公示牌信息。市级河长信息公示牌按照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河长信息公示牌制作安装标准执行。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参照省河长信息公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制定县级河长信息公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告要求(一)媒体公告。新闻媒体发布的河长名单公告,内容包括河长姓名、河湖名称、河流起止点、河流长度及所跨行政区域。市级河长所负责河湖要明确到乡,县级河长所负责河湖要明确到村。(二)公示牌公告。河长信息公示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群众查看。优先设立在主要交通干道、水利工程枢纽、河湖监测断面、人口密集区等。河长信息公示牌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省级公示牌。设立省级河长的河湖流经(所在)的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不少于1块。公示牌正面公示内容包括河流名称(标注为:XX河XX县XX乡段)、起止点、长度,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姓名、职务,河长职责,治理目标,乡级河长联系电话、县级监督电话,立牌单位及日期等。公示牌背面标注河湖管理保护标语,河流水系简图等内容。市级公示牌。最高设立市级河长的河湖流经(所在)的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不少于1块。公示牌正面公示内容包括河流名称(标注为:XX河XX县XX乡段)、起止点、长度,市、县、乡三级河长姓名、职务,河长职责,治理目标,乡级河长联系电话、县级监督电话,立牌单位及日期等。公示牌背面标注河湖管理保护标语,河流水系简图等内容。县级公示牌。行政区域内河湖(含设立省级和市级河长的河湖)流经(所在)的每个村(社区)设置1块。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包括河流名称(标注为:XX河XX县XX乡XX村段)、起止点、长度,县、乡两级河长和村级河长或协管员、保洁员姓名、职务,河长职责,治理目标,村级河长或协管员、保洁员联系电话、县级监督电话,立牌单位及日期等。    第六条 经费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是落实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河长制管理日常工作经费。保定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建立健全全市河长制实施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效保障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工作统筹,根据《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建立保定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一、市级总河长会议第一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县(市、区)和开发区总河长、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河长批准同意,可另行召开。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河长批准后召开。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决定全市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全市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全市河长制表扬、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河长制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经市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全市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有关市级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及县(市、区)和开发区总河长、河长承办。二、市级河长会议第六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其所负责河湖沿岸县级总河长或河长、相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河长技术参谋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第七条 会议一般应在市级总河长会议后根据需要召开,也可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第八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按程序报请市级河长批准后召开。第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级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及县级河长承办。三、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第十一条 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相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第十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第十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第十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调度各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市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各责任单位。第十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分别落实。四、市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第十六条 市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市级责任单位联络人。第十七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第十八条 会议主要内容:通报市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市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市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第十九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请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第二十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保定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依法公开、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 第二条 公开内容 (一)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三)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落实情况; (四)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与推行河长制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政务微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O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二、工作简报制度第六条 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市“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三)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四)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五)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工作情况;(六)本地组织的各类会议、专项活动和教育培训情况;(七)与有关单位联合完成的重点工作情况;(八)突发性事件、重要事态及其处理情况;(九)本地本部门出台的与河湖治理与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与执行情况;(十)本地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考核结果、追责问责等情况;(十一)其他重要信息。第七条 简报信息处理。市河长制责任单位和县级河长办应认真及时将河长制相关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特色亮点等上报至市河长办,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市河长办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择优采用,《河长制工作简报》由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签发。第八条 简报频次。市《河长制工作简报》每月刊发1次。三、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 通报内容 (一)市河长制推进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存在突出问题情况; (三)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四)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五)表扬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通报实施主体和形式 信息通报实施主体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采用公文、联席会议、网站、主要媒体等形式。 第十一条 通报频次 (一)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 (二)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二条 通报程序 市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市河长办承办,送市河长办主任审阅后,报市级总河长或市级河长签发。第十三条 整改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自身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对于通报的内容,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般问题在通报印发后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7日内完结处理;重大问题30日内完结,确实不能按时完结的,要说明具体原因;(三)通报问题完结处理后的7日内,要将整改报告报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并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四、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四条 基本原则 (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二)方便快捷,及时准确; (三)规范有效,及时完整; (四)合法使用,保障安全。 第十五条 共享内容 (一)国家层面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及各地动态; (三)相关媒体关注、工作简报、图片报道等; (四)在推行河长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新思路、新典型。 第十六条 实现途径 在保定市水利网开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专栏”,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利用政务微博、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程序 相关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 定期汇总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汇总统计各地信息共享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五、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按有关程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保定市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为科学评价河长工作实绩,精准评价河长制实施效果,推动全市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考核原则和目标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业考核、社会监督、量化评价、奖惩并举的方式实施。通过严格考核,达到查找问题、明确责任、促进工作的目的,使我市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而保障河湖综合治理与水生态环境管理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二、考核对象第二条 河长制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政府。三、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一)任务完成情况。《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等所明确的主要任务以及河长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二)综合治理工作。河长制组织体系、政策制度、年度计划、问题处置、督导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台账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对象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第五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各级相关河长制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考核工作。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组成市河长制考核工作组,对县级河长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同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组成河长制考核工作组,对所辖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六、考核方案的制定第八条 河长制年度考核方案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按照本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报经本级总河长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的年度河长制考核方案需在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河长制考核方案应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七、考核结果运用第十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每年将各县(市、区)、开发区河长制考核成绩上报市总河长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河长制各责任单位。经市总河长核准后,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参照上述做法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河长制考核成绩予以通报和公布。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综合成绩或单项成绩不合格的河湖(河段),市河长办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挂牌督办。第十二条 各级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按照干部管理层级,抄送组织部门。保定市河湖管理奖惩制度(试行) 为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河湖治理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制定本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河长为所负责河湖(河段)河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县以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第二条 河长履职考核情况列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二、问责制度第三条 未完成本级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治理承诺或阶段性任务、未按规定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未及时发现河湖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被问责。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一)对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1.通报批评;2.效能告诫;3.经济处罚。(二)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1.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5.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河湖治理与保护问题突出或任期内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防洪工程管护、水域岸线管理、河湖水质及生态环境状况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环境污染,对河湖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二)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规划,擅自批准占用水域岸线资源的。(三)指使、授意、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防洪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等相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的。(四)对行政区域内严重破坏防洪工程、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关闭。放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占用河道、破坏防洪工程、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运营的。(五)所负责河湖管理混乱、河道内非法采砂猖獗、水环境水生态持续恶化或未按规定目标得到有效改善的。    (六)对社会反应强烈或上级督办的河湖治理与保护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恶化后果的。(七)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查处的。(八)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九)因工作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十)未按照《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并公示本级总河长、河长;未明确河长责任区域、目标任务、治理承诺的。(十一)未按要求完成本地河湖治理与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或环境质量超标,不按规定制定达标实施方案的。(十二)未及时发现河湖治理与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两次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十四)对长期不履行河长监管巡查职责或在监管巡查中不能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或对发现问题视而不见的。(十五)未按规定如实记载巡查日志或巡查工作弄虚作假的。(十六)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第六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下一级河长履职尽责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苗头,应进行提醒、约谈。对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或以专报等方式报送同级总河长、河长,并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第七条 通过河长制考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河湖(河段),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县(市、区)、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该整改通知书一并抄送县(市、区)、开发区总河长、河长,涉及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该整改通知书抄报市级河长。各级河长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整改成效。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综合成绩或单项成绩不合格的河湖(河段),市河长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挂牌督办。第九条 对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排名最后的河湖(河段),由市河长约谈相应的县(市、区)、开发区河长。对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排名最后的县(市、区)、开发区,由市总河长约谈其总河长。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三、激励制度第十一条  激励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依法实施,表扬先进。 第十二条 激励范围和条件 在河长制年度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表扬类型 表扬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优秀集体”“优秀河长”和“河长制工作优秀个人”。第十四条 表扬形式和程序 (一)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初步名单,提出推荐意见。(二)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三)经市人社局审核后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四)通报表扬。保定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责任单位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第三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四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定期报送信息和工作报告。第五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六条  实时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地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二)市河长制责任单位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三)市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部署和批示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查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四)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五)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六)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七)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第七条 实时报送信息报送方式。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和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核实准确无误,经本级总河长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意见后,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将收到信息进行整理、选取、编辑、汇总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按规定程序呈报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第八条 实时报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第九条  定期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央、省及市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河长制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推进情况,市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三)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四)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第十条 定期报送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区)、开发区应定期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开展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第十一条 定期报送信息按照市河长制办公室规定频次和形式上报。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二)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三)河长制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差距和不足。(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内容。第十五条  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和信息通报,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十七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保定市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为强化河湖常态化管理,规范各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湖的巡查工作,促进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根据《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河长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第二条 市、县级和乡、村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河湖巡查的协查工作。乡、村级河长的巡查一般应当为责任河湖的全面巡查。市、县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河湖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三条 乡、村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建议。市、县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分析、认定,并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分析、认定时应当征求乡、村级河长的意见。第四条 巡查频次:市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除日常巡查外,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四级河长集体巡查活动。第五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河长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下一级河长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对未按本制度规定最低频次开展巡查的下一级河长要进行提醒、督促。第六条 河长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采取查看巡查记录、随机抽取河湖现场和实地查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下一级河长开展日常巡查知识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第八条 各级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应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第二章 市、县级河长巡查第九条 巡查方式: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第十条 巡查内容:(一)各级各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考核等情况;(三)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四乱”问题,河湖水面、河堤岸线保洁情况,河堤岸线绿化、美化、亮化情况;(四)河湖水质和入河湖主要河道水质情况;(五)河湖治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六)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第十一条 巡查处置: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交办处理。(一)处置权限属于河长,马上进行处置;(二)处置权限属于下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落实有关政府或部门进行查处。属于上级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河长或者上级河长办督促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三)若发现责任政府或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责任政府或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第十二条 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做好本级河长巡查记录工作,在《河长工作日记》中做好记录,并收集保存每次河长巡查照片。第十三条 河长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范围、巡查方式、巡查次数、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相关建议等。第三章 乡、村级河长巡查第十四条  巡查方式: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第十五条  巡查内容:(一)河湖管理范围内及各类防洪工程上是否存在堆放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的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种植、葬坟等现象;(二)河湖水域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是否存在向水体内排污或其他突发性污染现象;(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是否达标,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四)是否有新增未经批准取水口及是否存在取水行为;(五)河长信息公示牌、水质监测设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等河湖管理设施是否完好;(六)是否存在破坏河湖滩涂资源,擅自改变河势,私自在堤防、滩地及护堤地范围内建设房屋、院落、取水工程、码头、闸坝等设施,种植林木、架(埋)桥梁管线以及钻探、爆破、取土、考古发掘等行为;(七)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同意,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围河造地、非法养殖、违规设置捕鱼设施以及电、毒、炸鱼等行为;(八)河湖堤防、护坡、护岸是否出现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洞穴、倾斜、塌岸等现象;(九)是否存在河湖堤防上违规行驶重载机动车辆行为;(十)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十一)是否存在影响防洪安全及河容河貌、河道功能发挥的其他行为和现象。第十六条 巡查处置:村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督促处理或进行劝阻。督促处理或者劝阻无效的,应当向乡级河长报告。乡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和村级河长报告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向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乡级河长以及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处理、查处或者按照规定报告的情况及时反馈报告的河长。第十七条 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将巡查情况计入《河长工作日记》。第十八条 河长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第十九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对《河长工作日记》的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的检查,工作日记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河长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要妥善保管《河长工作日记》,乡、村两级河长工作日记于每年12月份统一上交乡河长制办公室存档。 2017年保定市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各地实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依据《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保办字〔2017〕20号)和国家、省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要求,制定2017年保定市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一、督查目的全面、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市县乡三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二、督查原则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常规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三、督查组织督查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河长制办公室正式成立前,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联合组织。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级责任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级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四、督查方式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客观了解实际情况。五、督查内容(一)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情况。包括组织召开会议情况、县级领导批示情况、对河长制工作的进度安排等。(二)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情况。包括县、乡级工作方案是否出台,总体进展如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三)河湖分级名录情况。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确定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县、乡级总河长、河长设立情况;村一级设立河长或者协管员、保洁员情况;跨市河湖河长设置情况;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或河长制工作临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情况。(五)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是否建立县、乡、村信息报送体系。(六)信息公开及宣传情况。一是县乡村各级河长名单是否已经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二是河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竖立在显要位置,河长信息是否明确,任务目标是否清晰,监督电话是否畅通;三是是否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动员公众参与。(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县级是否制定出台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河湖管理会议制度、河湖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河湖管理奖惩制度、河长巡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8项制度,执行情况如何。(八)河长制主要任务细化实化和落实情况。一是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6项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二是“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治理方案编制及具体落实情况;三是河湖维护管理、执法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四是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以及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情况。    (九)河长履职情况。一是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贯彻情况;二是工作安排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三是工作调研、督导、调度情况;四是重点、难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处置情况;五是取得的成效。(十)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对市领导及上级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或主要媒体曝光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六、督查意见反馈督查工作结束5日内,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内容撰写督查报告并草拟督查意见提交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整体督查报告报送市级总河长、河长。督查工作结束15日之内,市河长制办公室将按照一县(市、区)、开发区一单的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被督查县(市、区)、开发区。七、督查整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督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逐项跟踪督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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