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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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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9日  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二)目标任务。加快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机构、健全制度,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优质服务和制度保障。到2018年8月底,基本建成流转交易品种齐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平台信息共享、交易风险可控的运营体系,实现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六统一”。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出台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优惠政策,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产权的查询确认、权属变更、抵押贷款前置审批、交易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行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保障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按照“三权分置”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入市流转交易奠定基础。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体系建设。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由市委农工委牵头,协调国土资源、供销、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与并组织实施。在整合现有各类流转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供销社负责组建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上承接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下连接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一体化运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与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共同办理跨区域和100万元或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的大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做好县域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与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共同办理跨区域和大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乡级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乡镇涉农服务机构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在村级由村两委安排专人负责普及农村产权交易知识,搜集本村产权交易信息,协助准备资料,协调交易双方关系,力促交易达成合作意向。逐步构建起“村收集信息,乡服务站受理,县、市中心完成交易”的运营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产权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基础信息和基础资料、实现信息及时发布、适时调整、互联共享。理顺运行机制、完善各项交易规则、细则,优化服务功能。加快制定入市流转交易奖励办法,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办理流转交易。  (三)拓展服务内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政府主导、市场化和公益性相结合、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为农户、家庭农场、田园综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受理、产权查询、交易鉴证、资金结算、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基本服务,同时,积极引导法律、评估、担保、保险、公证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经纪、资产评估、融资担保、项目推介、交易公证等配套服务。结合金融支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  (四)完善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按照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交易价格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农村集体资产未进入公开市场交易的行为属违规交易,不受政策与法律保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产权交易工作。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平台建设和交易服务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查处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三)积极宣传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生事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各类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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