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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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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函〔2015〕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保市政办〔2014〕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和承接主体发育状况,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部门单位和社会公布。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是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新增资金原则上编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原有资金中,建立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预算安排资金中的比例。第八条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工勤及其他辅助业务等非涉密性的服务性、事务性、保障性岗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现使用的部分事业编制、工勤编制逐步收回。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确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前,对因职责任务调整变化以及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机关财政部门、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购买主体、购买项目、服务对象、购买依据、实现方式和相关要求,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提报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购买服务岗位种类主要指管理辅助类、技术辅助类、工勤类。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随时提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购买主体是否具备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二)购买项目是否属于该购买主体的职责范围;(三)结合购买主体机构编制等情况,审核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明确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书面反馈购买主体。第十三条购买主体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第十四条购买服务岗位的,购买主体应根据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岗位种类、数量,向能够满足岗位服务需求的劳务派遣公司等社会力量购买。第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情况,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公共服务事项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通过只出不进、自然减员的办法,逐步缩减编制、减少人员,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在既有的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不随意核增编制、新增资金。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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