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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保市政办〔201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进行了衔接。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项,对应取消我市行政审批事项3项。衔接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自行取消事项4项,对应取消我市行政审批事项4项;接收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下放管理层级34项,其中25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接收,9项由市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对于国家和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放给市一级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接好管好;放给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接好管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接收上级部门(含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将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衔接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及移交社会组织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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