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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9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行机动车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47号)要求,决定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不含摩托车、低速汽车)。凡依法取得保定市牌照的在用机动车辆、异地环保部门委托的定期检验机动车辆以及异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必须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二、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在用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以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3/1800-2013)、《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3/1801-20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实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一)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及“全时四驱”、“适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无法实现单轴驱动的车辆,使用双怠速法检测。(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全时四驱”、“适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紧密型多驱动轴(并列双驱动轴以上)的车辆、轻型车发动机额定功率超过150kW、重型车发动机功率超过350kW的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具备简易工况法检测的相关条件,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资质认定。检测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四、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监督性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气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施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未能达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为了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公正性,各检测机构不得经营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等业务。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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