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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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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保市政〔201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各地突发性、多发性和短历时、高强度局部暴雨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去年我市涞源、涞水、易县等县遭遇了历史罕见的“7·21”暴雨洪水,给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困难和重大经济损失,也暴露出河道管理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非法设障行为屡禁不止,肆意侵占河道;河道治理长期投入不足,行洪能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河道管理事权不清、队伍薄弱、监管和执法不力,河道堤防年久失修。这些问题导致河道行洪能力明显下降,洪水流势流态改变,直接威胁河道行洪安全。河道行洪能力不足已成为我市防洪减灾体系的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水利跨越式发展重要机遇,以人水和谐、科学发展为主线,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防洪安全保障。二、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依法治理河道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管建并重,综合施策,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管理队伍,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河道管理秩序,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尽快建立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到2015年,全市行洪河道内的非法阻水障碍基本得到清除,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全部划定,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河道管护水平明显提高,河道行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综合发挥河道的行洪、灌溉、供水、生态等功能,保障防洪安全,实现可持续利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根据河道管理范围,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事权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以管为主,管建结合,常备不懈。坚持严格保护、占用补偿。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与监管,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实行“谁占用、谁补偿”。坚持法规支撑、依法治理。加强政策法规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水行政执法能力,切实解决“没人管、管不住、管不好”的问题。三、严格河道管理制度,规范河道管理秩序(一)健全河道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监管到位的要求,加快建立河道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依法治河法规支撑,制定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划分河道管理事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行洪河道、跨县(市、区)河道重要河段、县(市、区)边界河道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河道的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规费征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建立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机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涉河建设项目监管等方面,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二)防洪治导线划定和河道确权划界。防洪治导线划定:2013年底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9条一般行洪河道(北拒马河、白沟引河、漕河、瀑河、唐河、沙河、新唐河、磁河、陈村分洪道)的治导线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其中,拒马河治导线划定应遵照保市府办〔2012〕264号文件通知要求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规划治导线”要求完成竖桩标界工作。其他河道治导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快划定,完成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河道确权划界:2014年底前,完成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竖桩标界工作,明确河道的管理范围。其他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的河道也要按规定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竖桩标界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省级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9条一般行洪河道(北拒马河、白沟引河、漕河、瀑河、唐河、沙河、新唐河、磁河、陈村分洪道)、跨县(市、区)河道重要河段、县(市、区)边界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划定,相关工作成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划定,相关工作成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清除河道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逐河逐项制定清障方案,2013年汛前清除行洪河道内的主要非法阻水障碍。建立清障工作长效机制,清、建、管有机结合,防止边清除边设障。逾期未完成清障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追究,暂停新增水利项目审批,并取消年度水利改革发展考核和农田水利建设“海河杯”评比评先评优资格。对应清未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清障宣传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四)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大管理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五)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全面落实《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建立审批严格、监管有力、开采有序、作业规范的良好秩序。到2013年底前,组织完成所属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对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暂停采砂审批。大力整顿采砂秩序,规范引导合法采砂,坚决取缔无证采砂,严禁在禁采区采砂。水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四、加快河道工程建设,改善河道防洪能力(一)加强行洪河道治理。加大资金及力量投入,确保列入国家规划的大清河中下游治理工程、列入国家重点治理的12条中小河流、25处重点河段的治理任务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抓紧编制《保定市行洪河道综合整治方案》,有效改善河道行洪能力。 (二)推进河道内村庄迁建。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对河道内村庄实施迁建。不能搬迁的,要切实完善紧急避险措施。2012年河道内受淹的村庄,对过水房屋抓紧在治导线外选址重建。涞水、涞源、易县3县2013年汛前完成列入重建计划内的护村堤坝建设。(三)建设水文测报预警系统。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时监测、通信可靠、指挥高效的要求,加快推进水情中心和各级防汛指挥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对主要行洪河道重点断面洪水和大中型水库的实时监控和指挥调度。防汛任务重的乡(镇)、旅游景点和重要的水文测站,要配备卫星通信电话,保障应急通信。五、提高认识,强化领导,为建立河道现代管理体系提供有力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在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将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纳入政府2013年工作计划,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统一,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自2013年起,将河道管理体系建设纳入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范围。(二)进行广泛宣传。利用中国水日、世界水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宣传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水利、关心水利、支持水利的浓厚氛围。(三)加大河道治理投入。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水利资金管理规定,按规定应用于河道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均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待河北省出台《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办法》后,抓紧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列入国家投资的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和中小河流项目,市、县(市、区)、开发区应按国家规定比例给予配套。重要河道治理项目,应列支前期工作费用,以加大争取力度,提高工作水平。积极筹集河道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改善河道工程状况。(四)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河道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财政负担。明确乡(镇)、村的河道管理责任主体地位,充实河道基层管理人员,建立融河道保洁、河道采砂、河道占用管理三项工作为一体,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河道管理新机制,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加强河道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在重要水利枢纽、堤防和执法任务较重的区域,公安机关可根据任务需要设立警务室,增强水利执法力量,确保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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