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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和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政策文号:保政规〔2023〕1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和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保政规〔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和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推进老旧小区登记办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能简尽简”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勇于担当,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和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22〕8号,以下简称“8号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首次登记办理要件   列入台账的老旧小区住宅类项目,不再进行房屋质量检测、认可,建设单位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规划核实或认定意见、不动产测绘成果后,即可办理首次登记。   市、区住建部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老旧小区住宅类项目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   二、明确参照8号文执行的非住宅类项目的认定程序和条件   要求参照8号文执行的国有土地上自建自用的工业、商业、学校、医院等非住宅类项目,在质量、消防检测鉴定已完成并经住建部门备案,城建配套费已缴齐的前提下,可由辖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参照8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其他各县(市、区)、白沟新城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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