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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主城区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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