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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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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保定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的解读 保政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0日“保定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和保护保定老字号,规范老字号管理,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民族文化和独特技艺的老字号加快创新发展,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老字号BaodingTime-honoredBrand   第三条“保定老字号”是指在保定区域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地方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四条 保定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对保定老字号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保定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裁定保定老字号认定、复核、暂停、取消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商务局,负责保定老字号日常工作,组织“保定老字号”认定相关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保定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或者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在认定范围。   第六条  参加“保定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商标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二)品牌创立于1999年(含)以前,至今仍生产或经营的;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保定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五)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六)国内资本或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参加“保定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申报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保定老字号”申请报告;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获得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财务章);   (五)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   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历代传承的企业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具备“保定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集中审定,定期发布。   第九条 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保定老字号”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报告,并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申请单位提交申报证明材料,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保定市商务局。   (三)认定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保定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意见,撰写认定报告并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商务局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   (五)认定决定:拟认定为“保定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保定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后,作出认定“保定老字号”的决定。   (六)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保定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七)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保定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编号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为支持老字号的发展和创新,对被评为“保定老字号”的单位,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保定老字号”参评“中华老字号”,并享受本市有关扶持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然认定为“保定老字号”,不再组织认定。   第十二条 被评为“保定老字号”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向市商务局报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以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保定老字号”的运行状况。   第十三条 “保定老字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市商务局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注册商标变更;   3.资产抵押或者股权质押。   第十四条 “保定老字号”单位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失信行为及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市商务局核定后责令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暂停或取消“保定老字号”称号并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5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12月20日印发的《“保定老字号”认定保护法》(保政发〔201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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