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市政〔2007〕12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市政〔200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政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就是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行业对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事业单位、村庄、社区为网格终端节点,通过建立一个纵向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监管,横向有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纵横交叉,全方位覆盖,责任明晰的立体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及村庄、社区安全的有效监管。第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网格以行政区为单元,划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监管网格;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及村庄、社区为终端网格。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各网格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责任明白卡,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建立责任考核、预警和追究制度。第五条 建立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电子管理系统,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电子台账,由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将基本情况和“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设以及日常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动态安全管理信息,通过电子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由本级监管网格审查后逐级提交至市级网格,实行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和资源共享。第二章 网格构成、责任划分和运行管理第六条 市级监管网格由县(市、区)级监管网格和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终端网格构成,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县(市、区)级监管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县(市、区)级监管网格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级监管网格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终端网格构成,由县(市、区)政府或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市监管范围以外的所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其它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30人以上或有重要危险源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级监管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级监管网格由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以及村庄、社区终端网格构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安委会组织有关机构,对本辖区内除市、县监管范围以外的其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以及村庄、社区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村庄、社区终端网格,应将管辖范围划分成若干责任区,建立覆盖所有住户的安全管理网格,对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涉及到的安全事项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举报。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终端网格,应建立覆盖本单位厂、车间、班组、岗位等各层面的安全管理网格,对购、储、产、营、运、销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程安全监控。相关事业单位终端网格,应建立覆盖本单位各层面、各岗位的安全管理网格,对各工作环节进行全程安全监控。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监管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格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要承担新责任人到任后7天过渡期内的安全管理责任,自第8天起,由新的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管理责任,以消除因人事变动出现的时间空白。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领导包片、部门包线、专人包点”的方式,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对重大危险源和其它危险源点、关键岗位,要实行领导分包和专人负责制;各村庄、社区要采取分片专人负责的方式,对本区域实行全方位的安全监控,消除安全监管空间上的盲区和死角。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网格责任明白卡》制度,将本级监管网格或终端网格内的安全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和其它重要危险源点分布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重大隐患的单位和部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资源分布情况和本级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流程和重大事项等,填写到《安全监督管理网格责任明白卡》中,由本网格第一责任人签字。第一责任人发生变化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全市安全监管网格的运行管理。各县(市、区)应成立本级安全监管网格管理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终端网格要指定专人负责(称网格管理人),以确保网格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终端网格每月20日前向本级监管网格管理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管理人)上报安全管理运行情况;各县(市、区)每月26日前向市监管网格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市网格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对第一责任人变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等情况要立即上报。第三章 网格化管理的核心职责第十六条 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网格化管理的核心。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监管或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实行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中涉及到的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安全职责:(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逐年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二)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及妥善处理负责。(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落实防范责任,明确防范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要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组织;各级要落实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六)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安全检查,遇有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必须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调度。(七)强化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未按要求排除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超出管辖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八)将安全生产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安全监管机构装备及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应急救援、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等,杜绝新的安全欠账。(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进行审查验收。(十)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关闭未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为。(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把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送进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幼儿园)和家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十二)完善经济保障政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提取、工伤保险、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等具体实施办法,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消除;对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及时协调补充足够的人力,以保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监管,不留空缺;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产生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分工、职责;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十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制度。实行部门领导“一岗双责”制度: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本系统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中涉及到的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各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本系统、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安全责任与绩效挂钩,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三)落实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组织,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分析本单位、本系统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形势,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每次会议情况应做详细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对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调度和检查。(四)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和本单位内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节日、重要时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对本单位的办公场所、电梯、机房、锅炉、车辆、电器等设备设施和危险源点,应定人定责,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五)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监管程序,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手册》和《安全检查表》,规范安全监管行为;督导本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表》,规范管理程序,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和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能,把相关安全知识送进企业、村庄、社区、学校、家庭,做好安全宣传普及工作。(七)严格落实安全值班和报告制度。安全事故报告:本部门、本系统和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事故和道路交通、火灾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其它受伤在5人以上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同级政府和安监局;工作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每年7月15日前向同级安委办上报半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展情况,12月26日前上报当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打算;坚持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岗在位;加强日常信息反馈,及时反馈本单位重要安全活动和重要安全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安委会提出有关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加强安全档案资料管理。建立本系统安全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要安全设施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档案,各种安全文件资料应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十)按规定要求参加同级政府、安委会、安委办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活动,完成政府、安委会、安委办交办或督办的临时事项。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审查、审核、批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获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安全监管职能,由市安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另行明确。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下列主体责任:(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法人安全助理、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生产权力,教育从业人员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八)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九)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时进行职业危害的申报。(十)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十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坚决纠正“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三)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四)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七)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报告当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重大安全事项要及时报告。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承诺制度。每年初,生产经营单位应就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向负有安全管辖权的政府做出承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不断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在内部层层进行承诺,并抓好承诺事项的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由本级监管责任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第四章 网格化管理的制度保障第二十条 建立监管责任人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将每个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称安全监管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监管责任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助理或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定期联系制度。安全监管责任人应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法人安全助理或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本单位安全动态管理情况或安全事项,通过安全监管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二十二条 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所有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列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遇有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必须进行检查。安全检查要全面、系统,避免盲区和死角。对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重要危险源点的管理和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等落实情况应实施重点检查和随时检查。严格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做到:有检查实施方案、有明确的检查分工、有具体检查内容及要求、有检查情况和调度情况记录、有整改意见、有复查记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等,检查相关资料由同级安委办备存。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手册”和“安全检查表”制度。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依据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其它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制定所监管行业的《安全检查手册》和《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手册》应明确检查的标准,《安全检查表》应明确检查内容、场所和时间等。安全监管责任人或其他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对照《安全检查手册》,对《安全检查表》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场所和设备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第二十四条 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能当场整改的由检查人员当场监督整改,并记录在案;对限期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监控措施,指定专人跟踪督办,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重点或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集中整治,落实整改责任和督办责任,实行重点督办。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及存在的安全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ABCD四个类型,分别采取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类型划分:A类为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现状优良、安全风险低的生产经营单位;B类为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安全风险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C类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合格、但需要改进,或安全风险高的生产经营单位;D类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安全管理状况差、安全风险时刻存在的企业。监管指导原则:对A、B类生产经营单位以行政指导、引导和服务为主,减少日常检查,采取激励机制,实行信任监管措施;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的督导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检查,对其中安全风险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列入重点监管,组织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实行重点监管,死盯死守。凡没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生产经营,经整改仍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强化违法惩戒措施,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吊销证照的要吊销相应证照。对所有四个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动态监管,根据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管理状况的变化,该升级的升级,该降级的降级,有针对性地改变监管对策,确保有效监控第五章 网格化管理的组织保障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基础。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 加强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第二十八条 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装备,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持续落实有利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在编制限额内设立专职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其他部门应指定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第三十条 依法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持续落实有利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条件。第三十一条 加强村庄、社区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在每个村庄、社区建立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由村(社区)干部、医生、电工或物业管理等人员组成,并设立安全监督信息员或楼道安全员,实行分片包户责任制。第三十二条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法人安全助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持续落实有利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保障条件。第六章 责任考核、预警和追究第三十三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同级党委、政府年度总体工作考核范围,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产生严重影响安全事件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第三十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年初,政府主要领导向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其它领导向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同级政府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部门其他领导向本部门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各部门领导变更时,接任领导为自然责任人。第三十五条 建立通报和督查制度,每季度由同级安委会对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7月15日前组织对上半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制度,12月份,由安委会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由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三级预警制度: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督办整改;对经督办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给予红牌,实行单项否决。三级预警实施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时予以扣分。第三十八条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格按照《保定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单位涉及到的安全生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下属加油站、各通信公司的下属单位、其他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属单位,纳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网格管理。第四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发生变动或职能进行调整,安全监管职能随之进行相应调整;法律、法规对部门安全监管职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温泉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