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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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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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