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企业优惠政策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5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2014〕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保市政〔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17日保定市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 干 规 定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国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出资企业系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重点抓好产权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和关键性环节。(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全部纳入市国资委产权登记范围,并严格按照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产权转让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在保定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转让;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决定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实物资产转让等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须报市国资委审定核准。涉及全市整体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三)市国资委对全市国有资产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量化分析,实行月调度和季分析报告制度,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存在问题、提出应对策略,为全市经济运行提供决策参考。(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全面实行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由市国资委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实行集中统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管理建议,并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用和奖惩的依据。第四条 加快推动国资监管体制从以“管国有企业”为主向以“管国有资本”为主转变,逐步建立起“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出资企业”三个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体制。(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政策引导和监督,并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市国资委具体运营国有资产。通过对国有资本重组整合,引领区域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民生基础性产业发展,实现国有资本效益最大化。(三)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自由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多种形式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优化股权结构。 按照相关规定,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革、改组项目,须通过下列程序:(一)在保定市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公告;(二)审查确定意向合作方资格,主要包括具备相应资质、资金、技术、管理、同业业绩等条件;(三)专家论证;(四)将依法选定的意向合作方,报保定市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五)组织实施。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产生董事、监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合理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推行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健全与长期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第七条 加强对国资监管事项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完善决策程序,做好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建立起“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程风险防范机制,以及时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一)聘请具有丰富企业管理、金融、法律等知识和经验的相关专业人士组建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对涉及重大国资监管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探索国企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追究。董事、监事在任职之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如任职期间未按相关规定行使职责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按有关规定扣除风险保证金。同时,加强企业高管人员道德规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为企业依法经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第八条 按照党组织属地管理原则,已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移交属地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党组织,在主动联系协调、积极稳妥接收企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管理、考核、监督等作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第九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程序报批、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根据事实与情节,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社会诚信缺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企业高管人员“黑名单”。第十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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