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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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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2006〕5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4月13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六月七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最终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第三条 政府债务由市政府统一决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受人大监督。第四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总量控制”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借贷及承诺、合法担保债务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审批程序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的审批程序分为:申报、审核、批准。第八条 拟举债的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还款计划等事项。(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财务报表(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举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论证和批复;财政部门负责对举债单位的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及还款能力审核,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在年度预算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政府债务总规模及偿还情况作出报告,并将下年度贷款和还本付息计划编入财政预算,报人代会批准。对未能列入预算,确需追加的贷款,要列入预算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前款资料后,共同提出处理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第十一条 需由财政承诺偿还的举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债务还款资金来源为部门自筹资金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由城建资金偿还。第十二条 举债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 政府债务的监管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举债单位“三级责任制”的层层负责制。主管部门、举债单位须向财政部门做出对借款条件、配套资金和还款责任的承诺。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的用途要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用于必须由政府财政支出的项目。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列入财政预算。由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偿还的政府债务应当按举债的5 %筹集偿债准备金,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 对政府债务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举债单位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第十八条 部门自筹资金偿还债务的,如不能及时还本付息,市政府不再审批举借新债,财政部门可在部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中扣还。第十九条 举债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政府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核后,作为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举债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项目审计。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债务资金使用偿还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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