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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政策文号:保政发〔2018〕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保政发〔2018〕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保定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和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政府支持的产业和领域,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出资各类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市财政局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保定市金保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保公司”)进行运作管理。金保公司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按照“1+N”的模式,参股设立各类专项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第二章 设     立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子基金的设立,以及政府投资基金其他重大事项须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经济工作重点、社会发展规划等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制定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出资规模、存续期限、基金投向、运作模式、监管要求;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政府出资;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监督。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第八条 金保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作为政府出资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统一运作和管理,并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二)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并按行业、领域类别与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三)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合同,按规定注资子基金;(四)代表政府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运作情况,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五)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第三章 投资运作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投资分类管理:(一)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和要求进行投资决策和运作管理;(二)政府投资基金向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由金保公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并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三)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由财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直投范围、对象、原则、程序和操作方法,明确包括金保公司在内的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权力和义务;(四)政府投资基金向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由金保公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实施。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公开招募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对于政府确定或推荐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主要投资人举荐子基金管理机构,经金保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政府投资基金与之成立专项基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对储备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由金保公司对其进行尽职调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政府投资基金与之共同成立子基金。第十二条 向政府投资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无行政及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按子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出资人披露基金投资运作、积极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或合伙人大会报告;(三)子基金合同和委托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新设立子基金,须在保定市注册,且投资于保定域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子基金对所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最大限度的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的设立,具体出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优先鼓励和发展的信息产业、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重点扶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基金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基金收益。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进行对外投资,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第十七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先于社会资本出资,并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核定金保公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行管理费和绩效奖励。第四章 风险防范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金保公司及子基金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二条  金保公司要密切跟踪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照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的合作。第二十三条  金保公司每月向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发改、金融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金保公司、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终止与退出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一般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社会股东回购、基金清算等方式实施退出。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  金保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三十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遵循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的价格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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