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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保政函〔2017〕101号 有效性:有效
保政函〔2017〕10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  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5〕9号),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第五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方案确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修改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六)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调整容积率审批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及土地使用人补缴土地价款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告知函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政府批准;(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调整容积率审批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及土地使用人补缴土地价款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告知函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对同一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过程中所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对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容积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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