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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八条试行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政策文号:保政函〔2015〕35号 有效性:有效
保政函〔2015〕3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八条试行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6日 关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八条试行措施 为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八条试行措施。一、建立例会制度。市规委会、土委会、房地产项目联审会每月召开一次,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周召开;规划联审会每月召开一次,于市规委会召开前一个工作周召开。以上四个会议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召集,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集。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局、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和督办落实。二、限时印发纪要。市规委会、土委会、房地产项目联审会、规划联审会召开后,相关会议纪要于一周之内下发。其中市规划局、国土局、行政审批中心起草时间为2个工作日,发文运转时间为3个工作日。会议纪要印发后在最短时间内发送到相关项目单位。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局、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落实。三、建立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一个项目的同一许可事项涉及多个处室审批的,由该单位组织相关处室会审签批,保证每个部门的业务审批一次性办结,杜绝由开发单位逐处室跑办的现象。责任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四、规定办结时限。一个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情况下,保证在一周之内审批完毕。个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审批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延时须提前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五、灵活评审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分项进行的工作,能一次完成的要一次完成。因特殊原因个别成员单位临时缺席的,可组织到场单位先行踏勘、审图和验收,缺席单位事后单独补办手续。责任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六、及时退还垫资。对市政府招挂牌出让土地需市财政退还开发企业的征地拆迁补偿、职工安置支出等资金,市财政局自接到企业申请(企业相关手续完备)之日起,最迟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退还、支付工作。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落实。七、简化冗余环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照分析,由项目申报方(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日照复核报告》,市规划局据此进行规划审批,不再进行与日照相关的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八、逐步充实完善。本措施于2015年5月1日起试行,并在实际运行中不断修改、完善。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监督举报电话:3088271、3088782。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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