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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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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科技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定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保定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根据保定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专项资金、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包括院士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专利补助资金项目等,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开展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面向经济衽务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院士工作站)。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建设,提升区域、产业、领域、学科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着眼于高端科技人才,引进院士科研创新团队,建立院士工作站,占领行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制高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通过大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合作基地,使我市对外科技合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专利补助资金项目。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瓶颈技术难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其他科技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研国家标准补助资金等,为推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及专家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第七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三)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局,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区域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二)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相关配套经费和条件;(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四)定期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五)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评估咨询时,应遵守以下规范:(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项目申请、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环节均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成果处负责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0人备选。如特殊项目须请外地专家,应经过业务处室主管局长批准,所请专家职称必须为正高以上(含正高)。第十三条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四章立项第十四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市科技局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也可以定向委托的形式实施项目。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加强统筹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保定市四县五区(满城县、清苑县、徐水县、安新县、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区)所属的或者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合作单位不受区域限制;对于没有财政资金支持的指导类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区域不受上述限制,保定市各个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五)符合项目限项基本要求。第十七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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