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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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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新医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为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如下。一、扩大参保范围将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本着扩大灵活人员覆盖范围,适应各类人群参保需求的原则,在我市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城镇户籍和当地户籍,都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调整参保单位欠费待遇等待期政策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单位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待遇等待期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补缴欠费后,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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