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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办〔2012〕15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部分村民未经规划许可,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上擅自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影响了城市规划实施,损害了城市形象和容貌,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各区、乡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原则上不得再向村民发放新的宅基地,不得批准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从事新建、改扩建房屋等建设活动,不得对建成的村民住宅补办手续,特别是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批准村民住宅。如属危房确需翻建,且不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未列入近期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需经如下程序进行审批:村民向所在地的乡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建房申请;乡政府(办事处)进行现场核实后,上报区政府或管委会进行确认、备案;村民持身份证明、户口本、宅基地证、原有住房权属证明、危房鉴定文书、区政府或管委会确认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规划局进行报建申请;市规划局对村民报建材料予以审核,并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公示期内四邻无异议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必须严格落实拆旧建新的要求,新建房屋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增加建筑层数,不宜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机制,具体分工如下:市规划局负责宅基地上村民建房审批并进行批后管理,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认真配合开展审批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配合三区政府对未经规划许可的村民建房活动进行查处;对高新区未经规划许可的村民建房活动进行查处;对已经审批建房的,在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行为进行监管。三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宅基地上未经规划许可的村民建房活动进行查处。乡政府(办事处)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宅基地上村民危房进行核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宅基地村民建房进行管理。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一)严格审批制度。三区、高新区要制定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管理、农村个人建房的具体规定,加强房屋式样、规划、土地的管理,杜绝违法占地行为,要严格坚持“乡(办)审核、区确认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规范我市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建房秩序。(二)加大巡查力度。三区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查处力度,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和重点部位,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加强批后管理工作,对许可的村民翻建住宅的建设过程分阶段进行监管,确保按规划许可规定的规模、层数、形体、用途等要求进行建设,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法查处,维护城市规划的刚性地位及其严肃性。(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有关宅基地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对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无规划许可、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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