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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石料供应矿山正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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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环保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保环办函﹝2017﹞144号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石料供应矿山正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环保分局:为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和雄安新区建设,市政府决定由国土部门牵头、环保等部门配合,建立保定市建筑石料供应矿山企业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C}一、{C}拟列入清单的矿山企业需由市环保局提出审查意见。因此,请有关分局及时定期报送《2017年有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进度表》;对目前已完成污染深度整治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矿山,要将环评审批及验收、深度整治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资料整理归档,并于12月1日前报至市局自然处审查;对清单建立后完成整治的矿山,要及时将环保手续资料整理归档后报市局自然处审查,以便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C}二、{C}按照9月30日市大气办印发的《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补充说明》(保大气办[2017]14号,以下简称《说明》),有关县(区)应将矿山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为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和工程,在符合《说明》的基础上,可酌情将完成污染深度整治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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