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相应、强化监督、防范风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 (二)本意见所称的资产租赁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全部或部分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资产租赁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国有资产权益最大化。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招租方式,除本意见规定的年租金底价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资产及特殊情形外,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经评估或询价年租金底价单笔5万元以下的零星资产,可由出租方自行在相关报刊媒体、网站、出租场所发布信息,组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出租方不得恶意将整体或同类资产拆分,以规避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四)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对外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已列入改制重组、拆迁安置、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临时出租的,应在不影响有关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三、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选择招租方式。具体可采取招标、竞标、网络竞价以及其它公开竞价方式。 (二)制订出租方案。出租方应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出租原因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出租期限、出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承租条件、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内容。 (三)严格内部决策。出租方对出租事项及租赁方案,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书面提交并经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议,逐级上报所出资企业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租赁方案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招租结果也应向职工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四)规范审批程序。所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管理责任主体,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出租事项及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批复执行。对外租赁资产属企业整体资产或者企业主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且资产账面原值(一次及累计对外租赁)占主业生产经营性总资产账面原值30%以上的,租赁方案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确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以评估结果或市场询价(市场比较)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1、对外租赁的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对租赁资产的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2、对外租赁的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为降低成本,可采取市场询价(市场比较)方式作为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但其年租金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加同期贷款利息。市场询价应有2人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询价记录,签字齐备。 (六)发布招租信息。出租方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发布招租公告,以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 四、资产租赁的期限及租金管理 (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5年。 (二)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条件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 (三)出租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 (四)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方要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收费,不得提供低价和无偿服务。 (五)租金收入要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五、资产租赁的特殊方式 资产租赁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协议租赁、续租等方式。 (一)协议租赁。主要适用于承租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协议租赁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履行资产租赁的相关程序。 (二)续租。租赁期即将届满,租赁资产需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意愿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须重新制定租赁方案,并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受续租条件的,出租方应按照规定进行决策审批、底价评估、信息公示、合同签订等相关程序。 提前终止租赁期和合同期满放弃续租的,出租方应按规定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六、资产租赁的合同管理 (一)出租方要按照《合同法》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标的情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及方式,双方权力与义务,合同纠纷的处理,违约责任,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其他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三)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自改变承租用途、转租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建筑规划变更被征收、土地被收储和企业破产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四)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准确的交费方式和期限,对超过交费期限15个工作日仍未交纳的,包括但不限于欠交租金、物业费、水电暖等费用,视为承租方自动终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资产,并不予任何补偿。 (五)如承租方需要对其承租资产进行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维修等投入,应当事先与出租方协商,不得影响出租标的实际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方一律不予补偿。 (六)合同中应约定承租方使用租赁物的安全事故责任,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可终止合同,因事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及因转租而多得收入。 (八)合同中应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用租赁标的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七、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建设 (一)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度,制订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程及细则,明确管理权限、办理流程、具体管理部门等事项,规范资产租赁行为,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施行。 (二)所出资企业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每年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租赁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并将统计及检查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三)出租方应加强对租赁资产进行技术状况及损坏情况等检查,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对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四)所出资企业要做好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租赁档案管理,资产租赁档案要单独立卷,租赁方案、合同文本、底价评估、会议决议、询价记录等资料完整、内容齐备。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二)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年度考核扣分、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相关企业、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不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未按规定出租资产的、出租行为及出租合同不规范的; 2、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时收取租金的; 3、未建立租赁台账、备查帐,档案保管不力的; 4、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5、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6、出租行为中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保国资字【2013】86号)不再执行。 保定市国资委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