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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办传〔2012〕4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做好“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保市政办传〔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卫生安全,现就做好“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五一”节日期间,气温回升快,人群流动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集中,旅游食品消费旺盛,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五一”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要认真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做好“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广泛宣传旅游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五一”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要认真查找目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卫生安全。二、全面落实“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五一”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的特点,将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酒类、饮料、大米、面粉、水果、蔬菜、肉制品、水产品、保健食品及儿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品种,在“五一”前后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将旅游景点周边地区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供应网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摊贩等作为重点环节,严格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将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各类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农村食品专业乡(村)等作为重点区域,开展监督检查,净化市场环境。“五一”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对质量不达标、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三、全力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五一”节日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安排好节日值班,搞好工作衔接,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有专人值守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食品安全投诉。同时,做好应急工作准备,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并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一时间组织调查处理,绝不允许瞒报、迟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延误事故处理。四、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五一”节日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办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特别是春夏季食物中毒防控常识,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适时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重典治乱、依法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于5月10日前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办公厅综合四处)。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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