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工信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四、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二、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三、乳制品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四、葡萄酒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五、浓缩果蔬汁(浆)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六、粘胶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七、印染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八、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一)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非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非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建立和完善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非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室对非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二)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内经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合法经营情况2.资金使用情况3.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业务信息核实现2.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3.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4.约谈四、监督检查程序1.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2.县级监管部门检查3.市级监管部门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乳制品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乳制品工业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二)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三)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四)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五)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产品类别标煤吨/吨电度/吨水吨/吨巴氏杀菌乳0.10605.5灭 菌 乳0.101105.5酸 牛 乳0.209010.0乳 粉1.5045035.0脱脂乳粉1.8080070.0炼 乳0.6020010.0(六)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国家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七)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八)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二) 已建加工项目(企业)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的限期整改。(三)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工信部门对已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对企业生产设备、有关工艺文件等进行实地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辖区乳制品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不符合的,提出整改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四)葡萄酒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 葡萄酒工业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执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企业(项目)布局1.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选址应符合《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其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应建在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无危及葡萄酒生产卫生安全的区域。(二)企业(项目)规模1.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2.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3.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4.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资源,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实现规模经济。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中规定的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不受上述条款准入规模限制。(三)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可控、稳定的原料保障能力,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四)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五)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1.企业(项目)应具备与生产相配套的工艺、方法和相关操作规范,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合理,检验技术手段准确可靠。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高葡萄酒品质。2.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葡萄酒》(GB150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执行《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23543)。(六)生产和检验设备1.企业(项目)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原料处理、发酵、澄清、贮酒、冷处理、灌装等葡萄酒生产设备以及废水处理设施。2.企业(项目)应配备满足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质检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二)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监管、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本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葡萄酒生产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对企业资质、生产设备、有关工艺文件等进行实地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辖区葡萄酒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不符合的,提出整改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五)浓缩果蔬汁(浆)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 浓缩果蔬汁(浆)生产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执行《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企业布局1.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选址新建、改扩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产资源。2.新建加工企业(项目)的分布密度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二)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生产规模1.浓缩苹果汁禁止新建、扩建加工企业(项目)。允许现有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2.大宗加工水果浓缩汁(包括浓缩梨汁、浓缩橙汁等,但不包括浓缩苹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浓缩汁(包括浓缩番茄汁、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红薯汁等)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10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8吨/小时)。3.浓缩果蔬浆、果蔬原浆及其他加工果蔬浓缩汁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4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3吨/小时)。(三)果蔬原料供应及品种要求在上述限定范围内,企业原料总资源量应为设计原料处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证明。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加快品种结构调整。鼓励提高加工浓缩苹果浊汁(加工过程未经酶处理)、浓缩橙汁和菠萝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浓缩热带水果汁(浆)以及小品种浓缩果蔬汁(浆)的比例。(四)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饮料通则》(GB 10789)、《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732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 4069)、各种浓缩果蔬汁(浆)的产品标准等有关规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合理,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五)装备和技术要求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浓缩果蔬汁(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装备和技术要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应逐步淘汰自动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浓缩汁生产装置。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1.检测设施和设备企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需求,检验技术、检验手段应先进、准确、可靠。2.生产用水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鼓励将果蔬汁蒸发冷凝水用作原料果蔬的最后一段清洗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3.贮藏设备企业应建设或拥有浓缩果蔬汁(浆)贮藏库,贮藏能力≥全年浓缩果蔬汁(浆)总产量的50%。4.废水和副产物处理设备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企业(项目),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并应配备果蔬渣综合利用设备。(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企业应执行《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 406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的规定,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浓缩果蔬浆参照浓缩果蔬汁的要求执行。其中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取水量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指标,综合能耗应达到准入值及以上标准。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指标详见表1和表2。表1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准入值和先进值产品类别综合能耗限额(千克标准煤/吨)综合能耗限额的调节系数备 注浓缩果蔬汁果蔬原浆准入值500果蔬原浆为0.151.200L以上大袋无菌包装2.浓缩果蔬汁浓度不小于60%,热浓缩工艺先进值400注:(1)备注栏所列各项,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包装条件和工艺条件。(2)黑龙江、吉林、内蒙古、青海、西藏和新疆等北方工厂增加地区性温差调节系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