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企业优惠政策

河北保定产业园区

河北保定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河北保定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保发〔2006〕8号 2006年4月14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进程,切实树立城乡规划的“龙头”地位,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战略意义(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集约发展的重要方面。规划是最重要的发展政策,规划科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不好是最大的浪费。“十五”时期,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新的形势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各级领导规划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城乡规划的“龙头、刚性、法定”地位不强,作用发挥不够;规划专业人才缺乏,规划管理体制不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重城市、轻乡村,城乡统筹规划不够;重显性规划、抓隐性规划不够;重设计、轻落实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针和政策,作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抓手。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树立“不重视规划的领导,就是不称职的领导”的意识,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既要对历史负责,又要对未来负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的原则,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综合部署、有序发展的原则,优化城乡布局结构,改善环境质量,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文化品位,建设宜居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坚持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资源,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创造财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科学决策的原则。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三)要按照“做大中心、发展南北、保护两翼”的发展思路,建立和完善宏观、中观、微观规划体系,逐步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四)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切实加强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的关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证各类资源集约利用、优化配置;科学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等级结构,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突出地方特色,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布局和发展战略;明确“三区五线”控制范围和控制措施。各专业职能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五)抓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近期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切实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尤其抓好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覆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要认真抓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凡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审批建设。(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认真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挖掘传统历史文化内涵,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七)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规划编制必须认真落实《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并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要放开规划、建筑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和体制改革(八)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市规划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三区(新市区、南市区、北市区)、高新区设立城乡规划管理分局,人、财、物由市局统一垂直管理;各县(市)必须独立设置城乡规划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都要设立规划专管员,由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担任,从而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上而下、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于200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九)实行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强化“一城三星”城乡规划管理,清苑、满城、徐水的城乡规划建设必须与“一城三星”规划协调一致。“三星”城乡规划建设中,综合性的重要基础设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占地3公顷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道路的景观规划、占地2公顷以上的大型项目规划选址,必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程序上报审批;其他县(市)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科学设置相应机构,注重提高规划执行能力、信息管理能力,改善设施装备,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强化对各级规划管理人员、规划专管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使之尽快适应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十一)市和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研究、指导、协调、监督城乡规划工作。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及社会人士担任。规委会下设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为城乡规划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论证,筹备提请规委会审议决策的事项。市和各县(市)都要尽快出台《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十二)城乡规划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规委会对城乡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重大事项提交规委会审议决策前,必须先行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规委会会议决议实行票决制。规委会决策后,方可进入法定审批程序。凡规委会决策并按法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决策及审批程序重新审议。(十三)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凡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必须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出让、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供地。确需改变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十四)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落实“一书两证”审批制度,强化效能监察。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关,确保规划的落实。对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等任何有效证书。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十五)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的基本方略,优化乡(镇)、村空间布局,逐步实现有序整合。小城镇规划要明确居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区、市政公用设施等功能布局,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区,提出管理措施。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切实做好集镇和村庄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用规划指导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农)民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严格依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4〕52号)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对市区行政辖区内已列入改造的78个城中村实施统一改造,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加快编制村庄改造规划,不得再批放宅基地、新(扩)建私人住宅,对现有的危旧房仅限原规模翻修。其他村庄的民房建设,必须以保护基本农田为原则划定建设区域,编制规划,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用地标准。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十六)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规划专管员作为基层规划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监督规划的落实,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宣传城乡规划的政策法规,收集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社情民意;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理违规建设行为。专管员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五、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落实(十七)建立“阳光规划”制度。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公示工作,尽快制定《城乡规划公示规定》。城乡的各类规划项目一经批准,要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加大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规划、支持规划、自觉执行规划的良好氛围。(十八)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规划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经人大审查的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十九)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年度计划,确定检查重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好执法检查,定期开展对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对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层级监督和检查,确保依法行政。六、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二十)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定期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逐年加大对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每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报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市、区)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对因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二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划、落实规划,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的规划知识培训,并建立层级考核制度。在人员的选用上,必须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坚持“有为有位”。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长必须由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应在任职前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十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规划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改变规划专业人员短缺的现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制度,提高在职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业单位,军分区政治部,市各人民团体)主题词:城乡规划工作意见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2006年4月15日印

河北保定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