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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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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均应依照本规定报送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分级备案审查的原则。各县(市)局法制员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一般程序案件都要经法制员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其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员负责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审查。市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四条市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省局备案:(一)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案件;(二)跨行政区域和管辖级别移送的案件;(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五)因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械被行政处罚,罚款在30000元以上的案件;罚没款在30000元以下,但政治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六)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案件;(七)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案件;(八)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械经处理后重犯的案件;第五条县(市)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员进行初审并报送市局备案审查:(一)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三)没收非法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四)对个人处罚在5000元以上;(六)责令停产停业一周以上;(七)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案件。第六条各县(市)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决定书副本(首页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专用章,样式附后)报送市局法规处备案。第七条市局法规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三)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第八条市局法规处在审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有关人员应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第九条县(市)局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主动改正,并及时向市局反映。第十条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提出审查意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时需提交案卷的所有材料,市局法规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案卷无问题的,予以退回;对存在案卷制作不规范方面问题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督通知书》及时改正;对案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主体认定不准确,程序违法等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拒不纠正的依法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按法定程序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县(市)局在接到市局的审查意见后30天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局法规处。逾期不报的,由市局撤消、改正或者责令改正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市局法规处应当就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局长办公会议提出上一季度的备案审查报告,并予以通报。第十二条县(市)局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市局法规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补报;对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上级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为错案和执法过错的,依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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