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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保定市“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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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转发《保定市“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保市府办8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发改委关于《保定市“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文化局、发改委关于《保定市“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保定市“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实 施 方 案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及《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善全市乡镇文化基础设施状况,根据《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十一五”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根据中央、省规划要求,编制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确定的规划,分年度逐步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任务。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按时完成规划建设任务。(三)整合资源,填平补齐。科学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合理规划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布局与结构,在现有设施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填平补齐,不搞重复建设。(四)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增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能力,激发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生机和活力。(五)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不断丰富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内容,健全和完善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功能。加强队伍建设,并与落实经费、完善装备、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二、功能定位(一)乡镇综合文化站性质。乡镇综合文化站是政府设置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协助管理乡镇文化市场的职能。(二)乡镇综合文化站功能。乡镇综合文化站作为农村文化活动的基本场所,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科普宣传、审美娱乐、启迪心智、凝聚人心等重要功能,重在传播先进文化,提高农民群众综合素质,同时也将为农民致富拓宽信息渠道,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具体职能是:对广大群众进行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电影、电视、录像放映活动;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科普讲座、农技知识讲座等,辅导和培养文艺骨干;开办图书报刊室,组织群众开展读书读报活动;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促进乡村特色文化的发展;指导和辅导村文化室、俱乐部和农民文化户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当地文化市场。三、建设标准和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和选址要求。根据省要求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性质、功能、工作任务,综合考虑我市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覆盖人口数以及文化站主要功能等因素,本规划所确定的新建和改扩建文化站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并以此作为确定补助投资的依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实力和发展需要,对具体项目规模做相应调整,超出300平方米部分中央不再补助投资。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设在方便开展活动和群众出入使用的生活居住密集区,不得建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内。(二)功能布局。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以300平方米为例,其他超面积站舍参照执行):1、多功能活动厅(含基层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相关设备配置部分)150平方米:主要用于小型演出、文艺排练、书画展览、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活动及各种培训、学习等;2、书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60平方米:主要用于图书、报刊的借阅;3、文化科技培训教室30平方米:主要用于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基层文艺骨干和农村实用科技知识培训;4、管理用房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主要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日常办公、保管、值班;5、其他器材储藏、卫生间等30平方米。室外部分:文化活动广场(指导性标准)占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主要包括:露天舞台、露天电影场、篮球场、旱冰场、羽毛球场、门球场、健身路径等。各地在资金、场地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实施。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黑板报等配套设施。(三)基本设备配置。主要包括图书、报刊;文艺活动的基本器乐;基本电子阅览、视听设备;桌椅等。四、投资安排、补助标准国家和省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将对我市规划中的国家级重点扶贫县每个文化站建设项目补助20万元,其他列入规划中的每个文化站建设项目补助12万元;省发改委、文化厅补助规划中的国家级重点扶贫县每个文化站建设项目4万元;其他酌情支持。各县(市)要根据自身情况给予相应资金补助支持。所有项目均一次性专项补助,各地首先要保证用于站舍房屋建筑部分所需资金,需使用地方自筹资金的,必须在建设启动前落实资金承诺证明。五、相关政策措施(一)强化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文化服务职能。1、乡镇综合文化站是政府设置的公益性文化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其承担的乡镇文化管理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形成集书刊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科普培训、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2、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编制。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要求,乡镇综合性文化站要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为完成乡镇文化工作任务,每个综合文化站至少应有1-2个编制,比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二)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队伍建设。1、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乡镇综合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今后对文化站新进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的办法,规范进入程序,吸收政治思想好、文化水平高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文化站工作。文化站工作人员在调离及岗位调换时,要征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对原有临时工作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解聘、辞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2、严格根据文化站的性质、任务、特点,设置工作岗位,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做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3、加强岗位培训,建立和完善岗位规范,运用奖励、表彰等手段,完善现有人才队伍的培养机制。(三)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中,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主要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乡镇综合文化站在设施、场所、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乡镇综合文化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专项业务和事业项目经费,逐年增加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经费投入。七、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一)申报程序、内容及时间。1、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各县(市、区)发改委(局)按要求向市发改委上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资金申请报告;3、新建或改扩建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现状、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基本设备配置清单、建设工期、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地方配套资金承诺证明;4、新建或改扩建(要有旧站相关资料和照片)选择的规划效果图;5、各县(市、区)文化局指导和扶持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各种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实施方案;6、当年8月底申报次年建设项目。(二)监督管理和责任分工。1、组织机构与领导。成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文化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文化局主管副局长、市发改委主管副主任、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文化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土建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整个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负责本县(市、区)的乡镇文化站建设工作。2、资金管理措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文化厅制定的《河北省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限定内容的土建工程,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欠帐或购置设备。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项目进度申请拨付资金,经县(市、区)文化、发改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将工程款直接划拨到乡镇政府或文化站。对影响工程进度或管理不善造成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工程土建管理措施。由文化站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项目设计、招投标、土建施工、委托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议标等方式,确定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筑设计和建设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的原则,能够基本满足本乡镇文化生活的需求。新建文化站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乡镇综合文化站舍属于公益性文化设施,房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坚决反对和防止随意变更文化站建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文化设施的用途,对不依据批准规划、影响文化站建设工作目标,造成国家投资浪费等问题的,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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