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沧政发〔2007〕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意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全、保障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冀政〔2006〕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力量、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扎实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订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组织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组织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组织农业公共信息及培训教育服务。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饲料、兽药、畜禽养殖管理;组织对水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预报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及控制扑灭,组织护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护及野生动植物和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组织协调农机作业及作业质量监督,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械管理;组织协调水资源管理监测、保护节约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工作,维护农村饮水安全,组织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二)理顺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分散设置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各行业内的专业站,能够综合设置的可综合设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的可设置专业站。各县(市、区)要根据县域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一步明确机构设置名称、机构职能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其效能。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色产业发展和林业资源、水利设施分布和数量、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在整合推广资源的基础上,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但在特色产业不突出的地方也可以按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无论采取哪种建站模式,在管理体制上都要按照省的要求,实行“县办县管”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原来以乡镇政府为主管理的,要转变为县级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实施,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基层动物防疫站承担乡镇畜牧技术推广职责。 对按区域设置推广机构和在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由县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听取所在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对改革后的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要有公益性事业编制,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施和可依托的试验、示范基地,业务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业技术人员做到专职专用,充分履行好农业技术推广的公益性职能。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能,明确负责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三)科学核定推广机构人员编制。要按照河北省编办、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机编办〔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编制标准,科学核定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种植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服务区域内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户数、行政村数作为测算的基本指标值并分别设定其权重核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农作物播种面积权重为0.3、农户数权重为0.5、行政村数权重为0.2。县乡两级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数=播种面积(亩)÷12000(亩/名)×0.3+农户数(户)÷1000(户/名)×0.5+行政村数(个)÷4(个/名)×0.2。 畜牧业基层公益性技术人员编制。依据家畜家禽饲养量核定畜牧技术推广编制。县级编制3-6名,乡级区域站编制2-3名。 渔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养殖面积核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养殖面积2万亩以下的编制2~7名,2~10万亩编制7~15名,10万亩以上编制15~25名。 农业机械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农业机械动力核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农业机械动力20万千瓦以下的县级编制6~8名,20~60万千瓦的县级编制8~12名,60万千瓦以上的县级编制12~16名;乡级区域站编制3~5名。 林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林业用地面积核定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面积1万公顷以下的县级编制4~9名,1~5万公顷县级编制10~12名,5万公顷以上县级编制13~15名;乡级区域站编制原则上按每2~4万亩林业用地编制1名,编制不少于3名。 水利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有效灌溉面积、防汛除涝面积、机井工程、小型抗旱水源工程、堤防工程核定水利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县级编制6~15名,乡级区域站编制3~8名。 所核定的人员编制一律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乡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调整为区域设置或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的,应相应减少乡镇事业编制总量。以乡镇为单位综合设置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现有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按上述标准重新核定乡镇公益型农业技术推广编制后,乡镇事业编制总数与乡镇行政编制总数之比超过1:1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办字〔2007〕16号)有关规定执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编办审核后报省审批。 (四)创新农技人员管理机制。改革用人机制,对进入基层公益性推广机构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内实行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人员从现有的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技术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真正把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人员的进、管、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落实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基层农技人员在聘任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要按照市和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落实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农技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农技人员知识更新。 (五)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县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农业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乡(镇)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农民代表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 (六)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大力培育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和畜禽阉割、饲料和兽药渔药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运作。鼓励其它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培育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结合构建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际,大力培育农民技术员,逐步健全村级农业技术员和动物协防员“两员”农技推广队伍,实现推广形式多样化、推广内容全程化。积极探索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进村服务站等多元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方式,努力构建并完善以县乡公益性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基层农技推广网络。 三、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保障供给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按照《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相关规定给予充分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基层农业推广机构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 妥善分流安置落聘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分流出来的农业技术人员,要根据省、市出台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可采取提前离岗、自谋职业、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创办服务性经营性实体或组织富余人员进行劳务输出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并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险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衔接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改革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紧紧围绕“四定一保”(定机构、定场地、定编制、定人员,保经费),弄清情况,明确重点,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编制、人事部门要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改革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等工作。 精心组织实施,明确完成时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人事部门于2007年7月中旬要完成本县(市、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的机构设置、核定编制和人员定岗工作;7月底完成改革方案的制定;8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方案编制说明上报市政府公法科,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10月底将改革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年底前迎接省政府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