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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土地供给,满足市场需求(一)市国土部门负责统筹中心城区可上市出让的商住用地资源,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2016年底前,要至少出让800亩左右的商品住宅用地。(二)市国土部门要制定商品住宅土地供应三年计划,统筹把握供地规模、节奏,合理安排高、中、低档土地供应时序和区域,保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需总体平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三)从规划编制层面,增加住宅用地供给。在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对各类建设时序进行合理调控,增加近期住宅用地。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在满足刚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兼顾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四)加快现有项目手续办理。各部门对近年来已经出让土地但仍未办结其它相关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近期办结手续,年底前要投放市场。二、加强土地管理,稳定地价水平除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外,对上市出让的商住用地采取以下措施:(一)提高竞买保证金比例。上市出让的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全部提高至出让起始价的100%。(二)缩短土地出让金的缴款期限。上市出让的商住用地出让金缴款期限统一缩短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清。(三)设置拍卖暂停价。第一次竞价会拍卖暂停价为出让底价的150%,即溢价率达到50%。当现场竞买人报价达到或超过暂停价时,本次拍卖竞价暂停并公布暂停价,由各竞买人补交竞买保证金。暂停拍卖竞价次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再次举办现场竞价会。第二次竞价会的拍卖暂停价为第一次拍卖暂停价的120%。后期每次拍卖竞价暂停相关规则相同。(四)新出让的商住用地中,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其中钢结构建筑面积不少于5%,相关要求列入地块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三、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一)提高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至50%,暂时停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二)人民银行沧州支行、银监分局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四、加快棚户区改造,增加房源供应(一)加强计划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和改造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年度计划,加大征收力度,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二)合理分期改造。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于较大规模的棚改项目,合理分期供地,滚动开发,避免因单一地块上房屋拆迁不到位,影响项目整体进程。(三)加大征收力度。对于挤占楼位,影响整体项目实施的钉子户,履行司法程序,依法强制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五、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查处。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制造供不应求假象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查处。(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等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设立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销售场所的,由住建部门予以关闭。(七)对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假按揭”、“零首付”及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等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八)市、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六、加快房地产市场监测平台建设。把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数据统一到平台上来,做好市场监测的基础工作,更好地为行业监管服务。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理性消费。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杜绝炒作以及虚假、片面信息误导消费预期。引导广大市民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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