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沧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沧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沧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外)。《沧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沧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沧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及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梳理确定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沧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9日 附件1沧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用途设定依据索证部门出具部门备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1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3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 4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5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6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7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八条 市级公安机关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8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六条 市级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9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八条 市级公安机关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10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616号)第四项第五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澳门高等院校 11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第四项市、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人工作单位 12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市、县级公安机关香港、澳门律师行 13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九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九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五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6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8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9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表证明申请人可以到澳门随任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 20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第五条市、县级公安机关二级以上医院 21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第九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22《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市级公安机关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24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二条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市级公安机关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25健康证明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6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办理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交通运输领域27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28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3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2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3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35健康体检证明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海事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36学校资产证明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37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公安派出所 38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公安部门 39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公安部门 40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公证机构 41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2经济困难证明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3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44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公安派出所 45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46孤儿、孤寡老人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47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8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公安部门 49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公安部门 50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市级实施)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5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原用人单位 52死亡证明申请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四、文化旅游领域53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54无犯罪记录证明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市场监管领域55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6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交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57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8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9资金信用证明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60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企业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61企业法人迁移证明企业注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62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企业债权银行 63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64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65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7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8体检报告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Z6001-2019)第十五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考试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9姓名更改证明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九条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70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71保密技术处理证明地图审核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中国测绘研究院和其他自然资源部认定的保密技术处理部门 72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名管理部门 73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74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基层组织、人民法院等 7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76个人姓名变更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77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8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施工单位 79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八、卫生健康领域80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81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8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二条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83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医师所在原部队 84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85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86行医权证明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8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发布)第六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港澳台公证机关 8